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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省物价局正式下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新的收费标准。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标准规定,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各车型培训学时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包含报名、教材、资料、IC卡、燃油、场地训练、道路训练及税费等,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除收取学员证和结业证工本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代其他部门收取任何费用。
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机构的级别、经营管理情况、服务质量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一级培训机构的上浮幅度最高为5%,二级培训机构的上浮幅度最高为3%,三级培训机构不得上浮。为保证培训质量,从源头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恶性竞争,收费标准的下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
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学员对教学车辆档次、教学人员、教学内容和形式等学车要求开展的特殊教学活动,培训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特殊教学活动必须坚持学员自愿的原则,并由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将学员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等以合同形式确定。
收费标准实行燃油价格联动制度。燃油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超过20%,培训收费标准按一定比例作相应调整,调整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
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培训的基本学时、学时制收费基本标准,暂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地方特点自行制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机构的收费和D、E、F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须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取得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在今年底以前配齐汽车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和多媒体教学设备,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各学员报名处公示具体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规定照章纳税。
为确保培训质量,体现按质论价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任何形式的乱收费、克扣学员学时、低价招揽学员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不按时间要求配齐汽车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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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收费标准是2002年省物价局制定的,具体为:初学(含增驾)小型车培训费:1830元/人;普通货车培训费:2070元/人。除培训费之外,驾校还有一项代收费,就是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考试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费、交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地考试费、道路驾驶考试等费用共计457元/人·次,两项费用相加是2287元/人·次和2527元/人·次。
车型
单位 A1、B1 A2 A3
B2 C1、C2 C3、C4
理论培训学时 学时
31 31 31
30 30 30
理论培训收费标准 元/学时·人3 3
3 3
3 3
实际操作培训学时 学时
55 59 67
66 56 30
实际操作培训收费标准 元/学时·人80 80 80
60 54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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