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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牙防组这个案子,到目前为止,确实是山穷水尽,屡战屡败”,7月31日,在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里,著名公益诉讼律师、法学博士李刚,这样向杨立新、莫少平、吴革、李轩、傅郁林等国内知名律师、学者介绍案件的最新进展。
此前,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刚诉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民事侵权案。法院当庭裁定驳回原告对卫生部的起诉。
状告牙防组
2005年6月,李刚在新华网上偶然看到了一份报告,报告称,目前牙膏的认证情况混乱,不但没有具体的认证标准,就连一些社会团体也在搞认证。作为法学博士的李刚,当时就觉得比较纳闷,“一个社会团体怎么能搞认证呢,假如没有法律认证标准,根据什么作出认证,向我们推荐这个产品呢。”
李刚随即到民政部网站上查询了有关认证的情况,惊讶地发现,全国牙防组并未在此登记。随后他又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上,查询了认证机构的明录,也没有牙防组。
李刚奇怪了,一个没有认证资格的组织,怎么有权在产品上标有自己的推荐标志呢?考虑到此举对消费者的误导,李刚调查了情况后,于2005年7月向认监委写信投诉,反映了有关牙防组违法认证的情况。
等了两个月,李刚没得到认监委的任何答复。随后,李刚又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认监委知情后,很快给李刚传了一份书面答复,但其中对牙防组行为的合法性只字未提。李刚不满意,一心等法院的消息,但法院至今未予受理。
无奈之下,李刚决定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继续对牙防组的起诉。2005年9月16日,李刚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购买了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其产品包装上标有全国牙防组推荐的标志。
作为消费者,李刚以权益受侵为由将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全国牙防组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李刚诉称,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也负有一定责任,三者共同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鉴于全国牙防组不是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驳回了李刚对全国牙防组的起诉,并将该案移转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接到移转案卷后,李刚特地申请追加被告,即将全国牙防组的发起设立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追加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并获准。
2006年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乐天公司认为自身没有过错,由于李刚无法证明乐天公司的认证是非合法认证机构认证的,所以公司并没有虚假宣传。作为产品的销售方,家和物美超市认为其对产品已尽了检查审验的职责,并出具了一份针对该口香糖的检测报告。
卫生部认为,一方面,牙防组的认证不存在欺诈,另外,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的认证是根据多年的认证程序和检测标准科学作出的、是认真负责的,但是其并没有出示任何关于检测程序和标准的证据。
法院当庭裁定驳回对卫生部的起诉。面对这样的裁定,李刚决定继续提起上诉,但心底也隐隐担忧着诉讼的进展。
类似的公益性维权案大都受阻
陈江是上海明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6年2月,他将全国牙防组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理由是全国牙防组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作出的认证涉嫌欺诈消费者,并诉求超市停止销售该口香糖,赔偿17.6元。该案至今没有结果。
自京沪两地律师起诉后,河南郑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刘明律师以一名普通消费者身份,以“‘全国牙防组’标志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将“佳洁士”和“两面针”两个品牌的牙膏生产商连同销售商北京华联超市告上法庭。这是国内第三起针对全国牙防组虚假认证而诉至法院的案子。目前也没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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