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回放]据本报昨日报道,国务院山西左云煤矿透水事故调查组于5月27日成立,同日,中共大同市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免去左云县县长张明生的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免去左云县分管煤炭的副县长施录的县委委员职务,接受调查。在此之前,5月24日,左云县张家场乡党委书记、乡长分别被停职。
随着事
故调查的一步步深入,相关的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党纪和国法的惩处,这固然是一种进步,但事故责任人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承担责任却更值得我们深思。
依照今年元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领导干部存在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左云矿难完全符合这一条件,可为何县乡领导没有一个为此主动引咎辞职,反倒是和违法矿主沆瀣一气,刻意隐瞒事故真相,“逼”着调查组和上级组织“摘冠夺帽”?
究其根源,引咎辞职本属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是官员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基于为官的伦理和对公众的道义责任做出的一种姿态,它是在法律责任之外的道德自觉。而在我们这里,在一些官员的为官伦理中,更多的是把负责的重心转向对其有“生杀予夺”大权的上级机关。这样,即便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为官者也习惯性遗忘了对公众道义上的责任,而更多是在想方设法如何“欺上瞒下”,从而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在“对下负责”缺失的环境中,地方官员一方面“自己成为自己的法官”,敢对公众倨傲不恭,打压封口;另一方面,对上级甚至中央政府可以“报喜不报忧”。这样,在事故发生后,不要说是道义上的引咎辞职之责,即便是最为基本的法律职责,都会被掩盖、被粉饰为“天下太平”。由此可见,对谁负责的转变已然成为一种必要,而不单单是流于口头。因为这不仅仅是上下信息顺畅之前提,更是迫使为官者“一心为民”的紧箍咒。否则,引咎辞职不仅不会成为失职官员的自觉,而会导致更为严重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