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因与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比变化较大,出现一些与部分法律、法规不尽吻合之处,使法官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左右为难。新“交法”实施已经半年有余,近日,记者就这一现象进行了采访。
事故案件猛增加
据公安部门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8万起,死亡10.7万人;我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481万起,死亡3591人、受伤1.7576万人;我市共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915起,死亡295人、受伤1682人。
清徐县是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仅去年11月死亡人数就占全市死亡人数的37.5%。去年7月15日,208国道清徐段3辆汽车相撞,1死3伤;11月5日,榆古线清徐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死4伤;12月2日,208国道清徐段两辆车相撞,1死多伤……
在目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除部分事故在交警部门得到调解处理外,大部分赔偿纠纷案被诉讼到法院裁决。记者了解到,2004年,清徐县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51件,受理交通肇事刑事案29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22%。
赔偿标准差距大
据清徐县法院王利生院长介绍,在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首先遇到的是赔偿标准不一致带来的困扰。他说,2004年5月1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项司法解释最明显的变化是把人身损害经济赔偿的年限由原来的10年,增加到20年。这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家属来说,增加赔偿年限意味着得到多一些的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条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制度却出现了尴尬现象:农民身份与城市居民身份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出现很大悬殊。
2004年9月18日,汽车司机张某驾驶货车在307国道超越由王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时,造成王某和乘车人陈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张某负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王某负次要责任。然而在法院诉讼阶段,死亡的乘车人陈某亲属得到12万元赔偿金,而同一事故中死亡的王某的亲属只得到4.7万元赔偿金。
两人的赔偿金为何差距如此之大呢?据法官讲,只因为王某是农村居民,而陈某是城市居民。两人依据的赔偿标准不同。
据了解,法院在审理赔偿案件时,虽然都是按20年累加计算赔偿金额,但城镇居民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农民则是按全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据省统计局2004年公布的全省上一年有关统计数据: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05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299.4元,城乡相差4705.6元。按这个标准以20年计算赔偿,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4.5988万元,城市居民死亡赔偿金则为14.01万元,相差约3倍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