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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起,《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开始施行。这意味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统筹范围,今年已扩大到本市全部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开始建立个人账户,退(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实施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辖区内,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编制的市直国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以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离)休人员,已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驻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和驻并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退(离)休人员。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和非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包括参照或依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如何缴费
单位缴费部分,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月拨付单位后,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经办机构;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按应负担比例部分拨付单位后,由单位将财政负担部分和单位负担部分一并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缴纳,税前列支。单位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费。
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实行差别费率,即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38%缴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纳部分按缴费工资总额的35%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退(离)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缴纳,缴费比例为20%。
缴费基数。缴费年度为每年四月一日至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单位在职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核定参保单位本年度的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为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参保事业单位上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所谓的缴费工资以国家人事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按工资审批权限审批的工资为准。在职人员缴费工资包括固定工资(职务工资)、10%工资(级别工资)、活工资(基础工资)、教护龄津贴(工龄工资)、保留工资、保留津贴、地方津贴、煤气补贴及房租补贴。
缴费年限。固定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可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缴费年限,同时计算缴费年限。合同制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计算缴费年限。临时工、农民合同工、集体所有制人员等转为合同制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段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缴费结算。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支付的结算办法。参保单位和个人逐月按核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跨年度欠费,按实际上还款年度新核定的缴费基数补缴,不再分段计算。2005年1月1日前发生的欠费,统一按2004年度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参保单位按规定每年参加养老保险年度审核,核定当年养老保险征拨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一年不变。遇国家规定实施的工资改革或工资普调,征拨基数重新核定。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建立。从2005年1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工资5%的比例,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个人缴费按5%记入个人账户,其余15%的缴费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并入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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