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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9日通過的新修訂的《陝西省風景名胜區管理條例》規定,風景名胜區規划未經批准的,不得在風景名胜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風景名胜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与歷史文化遺產,為加強風景名胜區管理,保護和管理利用風景名胜資源,根据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陝西
省對原有的《陝西省風景名胜區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
將從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這個條例規定,風景名胜區內的各類建設活動必須符合風景名胜區規划的要求。風景名胜區內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風格、色調等應當与生態環境、周圍景觀相協調。風景名胜區設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符合規划要求的,應當實行搬遷,并依法給予補償。在風景名胜區內修建公路、纜車、索道、風景名胜區徽志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按照風景名胜區的等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風景名胜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施工場地周圍的文物、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恢复植被。
在風景名胜區舉辦大型游樂、演出活動或者拍攝影視劇等活動時,應當經風景名胜區管理机构審核后,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据了解,陝西目前有華山、壺口瀑布等6處國家級風景名胜區,柞水溶洞、關山草原等28處省級風景名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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