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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少繳稅款,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富華公司)虛构巨額款項申請坏賬,并由公司財務經理費某代表單位行賄稅務所人員50万元。近日,宣武法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費某緩刑;以相同罪名判處富華公司罰金20万元。
2003年,富華公司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虛构其單位与泰國瑪杰公司簽訂代
理銷售合同、瑪杰公司破產、售樓款2.2億余元不能收回的事實,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現已更名為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提出將上述應收款項作為坏賬損失予以核銷的申請。
為順利通過初審,2004年4月間,時任富華公司財務部經理的費某,代表其單位,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第二稅務所所長楊某、稅務專管員高某行賄50万元。
据高某講,他和楊某在寫初審意見時,沒有給富華公司設置障礙。但隨后,局里就富華坏賬的問題向泰國發了協查函,結果表明富華公司和瑪杰公司沒有業務往來,坏賬申請材料屬虛假。
去年3月23日,費某向市公安局經偵處自首,并將高某受賄后返給他的5万元上繳。
法院認為,富華公司及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費某,為單位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均已构成單位行賄罪。鑒于費某系自首,且認罪態度好,法院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据悉,此案涉及的稅務所所長楊某、稅務專管員高某因犯受賄罪,亦分別被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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