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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台球冠軍李崢以幫助購買天通苑經濟适用房為由,收取35人好處費250余万元。庭審中李崢的辯護律師認為,李崢的行為不构成詐騙,而應該是合同詐騙或者非法集資。昨天上午,昌平法院認定李崢詐騙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昨天上午9點,李崢走進法庭。旁听席上坐著6名托李崢買房的人,李
崢朝他們看了一眼后,面對著法官听判決。
法官宣讀判決稱,李崢使用虛构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錢財,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构成詐騙罪。公訴机關指控李崢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据充分,罪名成立,因此做出上述判決。
此前的庭審中,李崢認為自己与35名買房人的關系只是一般的經濟糾紛,根本不是詐騙;如果有可能,自己愿意退賠他們的損失。
李崢的辯護律師則表示,李崢的行為并不构成詐騙罪的要件,應該以合同詐騙或非法集資的罪名起訴他。由于非法集資的最高量刑是死刑,高于詐騙罪,此言一出,引起輿論嘩然。
對于李崢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昌平法院認為沒有證据,不予采信。
听到律師的“反戈”意見后,李崢曾气憤地要求律師回避庭審。昨天上午,李崢說自己并沒有解除和律師的委托關系,只是不想再見到對方。
“我一定要上訴,因為我沒有犯罪!”宣判結束后,李崢當庭大聲說。旁听席上的買房人紛紛退庭,他們均表示不便接受采訪。昨天下午,記者撥打李崢辯護律師的電話,但一直沒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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