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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北京首例包間費案昨日在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麻辣誘惑大鐘寺店退還消費者劉云雷80元包間費。法院認為,麻辣誘惑不能證明告知過消費者包間收費,侵犯了其知情權,進而使其喪失了對服務提供者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
劉云雷稱,今年1月15日,他和朋友到麻辣誘惑大鐘寺店就餐,結賬
時服務員收取了80元包間費,但沒有提前告知他。
劉云雷認為,包間費用應該計入飯店經營成本,不應再由消費者付出。飯店在其消費前也沒有提前告知,侵犯了他的知情權与選擇權,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包間費。
麻辣誘惑公司大鐘寺店稱,店里所有的員工都經過培訓,定會提示消費者有包間費。而且包間比大廳的環境要好,設備更為优越,消費者可享受到更优質的服務,就應支付相應的費用。
海淀法院認為,麻辣誘惑提供的證据不能證明其已經告知收費,也不能證明當時包間內有收費提示牌。
由此,法院确認麻辣誘惑在劉云雷提出到包間就餐時,沒有告知其需支付包間費,侵犯了劉云雷的知情權。
劉云雷昨日沒有出庭,他的律師郝劍鋒表示對此案服判不上訴,但仍將對包間費的不合理收取進行起訴。
麻辣誘惑代理人則表示,是否上訴將与單位管理人員協商。
法官說法
此案主審法官馬千里表示,收取包間費不必然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消費選擇權。因為現行法規沒有禁止收取包間費,但經營者必須提前告知消費者。只有提前告知,包間使用條款作為合同才對消費者有約束力。
馬千里認為,只有飯店与消費者的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時,才有必要通過司法手段予以干預和調整。
餐飲經營者追求商業利潤最大化也是應受法律保護的正當經營權,解決包間費問題的最佳途徑是擴大市場競爭,而非進行司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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