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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史先生購房后,售房人苗女士拒絕辦理過戶手續,史先生訴至法院。苗女士稱房子是前夫的,她簽的合同無效。日前,海淀法院判決史先生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苗女士須辦理過戶手續。
史先生訴稱,2006年,他在北京長城計量測試技術研究所公告上,看到該單位職工繩先生有一套住房出售,聯系
人為苗女士。當年11月,苗女士代表繩先生与史先生簽訂了合同,史先生交納了22万元后,拿到了鑰匙和房產證。但此后苗女士拒絕辦理過戶手續,史先生將她和繩先生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時,苗女士說,2000年她就与繩先生离婚,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海淀法院認為,史先生有理由相信苗女士有房屋的處分權利,史先生對房屋已构成善意取得。据此判決苗女士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為史先生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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