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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120急救車拉運被火車撞致生命垂危的傷者,未就近送往昌平區醫院,而是堅持送往市區醫院,傷者死于途中,家屬將急救車所屬的昌平區醫院訴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一審判決昌平區醫院賠償死者家屬14万余元,并認定醫院曾修改病情告知書。据悉,這是本市法院宣判的首起急救車“舍近求遠”案。
2006年8月3日晚,家住昌平區的趙女士和丈夫吳先生出門散步。在昌平區水箱厂附近的鐵路上,趙女士不慎被火車撞傷,吳先生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一輛120急救車赶到現場,拉載趙女士駛向市區。
吳先生說,急救車上的工作人員沒有對趙女士采取任何搶救措施,導致她的傷情不斷惡化。更為奇怪的是,事發地點距离昌平區醫院很近,急救車卻未開往該院,而是向路途相對較遠的、位于市區的二炮總醫院行駛。途中,趙女士的傷勢越來越嚴重,急救車又改道開往沙河醫院,但還未到達目的地,趙女士便已身亡。
吳先生認為,120急救車舍近求遠,沒有履行北京急救网管理制度中的“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則,延誤了趙女士的搶救時間,導致她身亡。因此,他起訴要求120急救車所屬的昌平區醫院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0余万元。
庭審中,昌平區醫院稱,趙女士的死亡原因,是被火車撞傷,難以搶救;120急救車開往市區,是因為趙女士家屬要求去積水潭醫院進行治療。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昌平區醫院出具了一份有吳先生簽字的“病情告知書”,上面寫著“我要求送往積水潭醫院”。
吳先生對此不予認可,稱“積水潭”三個字是醫院事后添加的。雙方申請了司法鑒定。
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据鑒定中心的結論為,“病情告知書”的部分內容确為事后添加,且醫院的簽字時間明顯晚于吳先生簽字。
中國科協司法鑒定中心的結論則顯示,昌平區醫院對趙女士的救治行為存在缺陷,從理論和經驗判斷,不能排除此缺陷与趙女士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昌平法院認定,趙女士被火車撞傷后,在搶救轉運過程中死亡,經鑒定死亡原因不明。但是,昌平區醫院在轉運時,未遵守“就近、就急”的救治原則,其救治行為存在缺陷;昌平區醫院有事后修改病情告知書的行為,存在過錯。因此,法院判決昌平區醫院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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