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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訊
以偷拍方式獲取股民的交易資料,隨后偽造該股民的身份證、到銀行開戶、更改交易方式、拋售股票。一伙人以此方式盜取了4名股民共計103万余元。為了延遲被害人報案時間,他們還動手將一名被害人打傷。日前,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罰。
偽造身份證開戶交易
据法院審理查明
,2006年7月,黃英華、黎豪弟等人互相配合,以偷拍的方式取得股民女子李某的股票交易相關資料,進而偽造李某的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以李某名義開戶的銀行存折,隨后又持偽造的身份證到證券公司假冒李某的身份辦理自動轉帳業務協議,從而更改李某的交易方式,并私自修改交易密碼。最后,他們拋售李某在廣州證券江南營業部的股票,以轉賬方式提取李某賬戶內的存款人民幣70935元,得手后即分贓。
團伙作案得手分贓
据被告人梁榮元供述,“2006年7月,黎豪弟對我說有一老板可偷取別人股票交易的錢,但要偷拍到別人的股票交易的密碼和賬號交給他們盜竊股票保證金,如果得手后我和黎豪弟、阿欣三人可分得10%的錢。我答應后,在7月中旬,黎豪弟和阿欣來找我,并說那老板提供了一套攝像器材用來偷拍。之后我和黎豪弟、阿欣到廣州證券公司江南營業部偷拍了一些股民的交易資料,其中偷拍李某的股民資料,好像是住在石溪金碧花園的,黎豪弟叫阿欣跟蹤該名女子,后來盜竊了該名女子的股票款7万多元,其分得3500元”。
此次作案得手后,他們在3個月后再次以同樣的方式作案,2006年10月,黃英華伙同黎豪弟、梁榮元等人互相分工配合,提取張巨勇賬戶內的存款人民幣253900元,提取何勁峰賬戶內的存款人民幣124000元,得手后共同分贓。為了延遲發案時間,他們還將鐘自強打傷。
最高獲刑者被判15年
越秀區法院日前審理認為,被告人黃英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万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体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万元,其他被告也分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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