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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因害怕手机拍攝的裸照被流出,三水區一女子被迫与兩名男子發生性關系。記者昨日獲悉,三水法院經一審判決兩名被告人杜×國、譙×超使用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与一女子發生性關系,行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強奸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強奸未遂以裸照要挾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1月6日1時許,被告人杜×國、譙×超將被害人駱××帶到三水區西南街道廣海大道中路“廣×來”旅店F房。譙×超因想与駱××發生性關系,便以摩托車需要加油為由,給杜×國20元將杜支走。杜×國領會譙×超的意思后,出到服務台的沙發處等候。隨后譙×超不顧駱××反抗,強行与其發生了性關系。
之后,譙×超打電話叫杜×國進入F房,并以上廁所為由离開房間,以便讓杜×國与駱××發生性關系。杜×國在譙离開后,強行要与駱××發生性關系,因遭到駱的拼命反抗而未能得逞。之后,杜×國、譙×超將門反鎖強迫駱××与他們一起留宿F房。
當日上午8時許,杜×國再次要与駱××發生性關系,但遭到駱××极力反抗。譙×超遂以手机拍攝駱的裸照方式,脅迫駱××屈服。隨后,被告人杜×國先后兩次強行与被害人駱某某發生了性關系。駱××陳述稱杜×國遭到反抗后,譙×超就用手机拍她的裸照并威脅她,如果不听話就把照片傳出去。她害怕照片被傳出去,被迫与杜發生了性關系。
法庭認定為輪奸
法院認為,杜×國、譙×超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与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強奸罪,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公訴机關所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關于二被告人辯解駱××是自愿与他們發生性關系,不是強奸的意見。經查,駱××的陳述和譙×超的供述基本一致,足以确認譙×超系強行与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杜×國先后兩次欲与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在遭到被害人的強烈反抗后,譙×超遂以拍裸照為由,威脅被害人与杜×國發生性關系,也足以确認被告人杜×國与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是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因此,上述意見沒有事實根据,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經一審判決,杜×國、譙×超故意輪流強行与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應認定為輪奸,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其認罪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決杜×國、譙×超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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