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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報訊 為拒絕法院執行,竟以引爆煤气瓶來威脅執法人員。近日,越秀區法院判處暴力抗法人員陳某有期徒刑一年、郭某有期徒刑11個月。
据公訴机關指控,陳某是廣東惠來人,高中文化。2006年,陳某向廣州市天平貨運公司租用沙太路旁的物流賓館,后雙方產生租賃合同糾紛。當年6月,廣州市仲裁委員會作
出裁決,要求陳某將物流賓館交回該公司管理使用,并向該公司交納租金及滯納金。隨后,天河法院在物流賓館張貼公告,限陳某在同年7月20日將上述房屋交還。陳某隨即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被駁回。其后雖然法院多次對其做思想工作,但陳某依然沒有交回物流賓館,而是繼續營業。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7月12日,天河區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趙青松帶領由該院執行局16名執行人員、法警6人組成的執行小組,來到物流賓館進行強制執行。到達執行地點時,發現陳某派人將9瓶充滿液化石油气的气瓶擺在賓館大廳出入口處,并用粗鐵鏈鎖著。執法人員在開鎖准備將气瓶轉移時,陳某雇用的十几名人員從樓上下來,隨后陳某來到現場与執法人員對峙、推搡,之后更強行沖入賓館,走到气瓶前,擰開閥門、手持打火机大嚷要點火。陳某當場被執法人員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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