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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昨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廣州市廣源實業總公司總經理莫世彪受賄300多万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莫世彪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10万。
公訴机關据此認為,莫世彪的行為构成受賄罪,不過,莫世彪有自首的情節,可以減輕處罰。
被指控的受賄行為中,莫世彪在
處理環市東路水蔭路空軍大院南邊土地轉讓的過程中,幫某控股有限公司減免了各類費用400多万元。莫世彪的女儿要去國外讀書時,莫世彪向簡某表示換外幣比較麻煩,于是簡某就從香港的銀行賬戶上轉了4万美元到莫世彪的女儿的賬戶上。經過開庭審理之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昨天上午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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