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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三明一游客鄭某酒后到當地的麒麟山公園游玩,其間鄭某不慎從10米高的平台上落下,隨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近日,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公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為由,判決公園管理部門承擔40%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127672.98元。
鄭某的同事稱,2006年9月1日晚,鄭某參加了一次聚餐,餐中
鄭某喝了大約一斤38度的古井貢酒。餐后,鄭某与5名同事一起到三明市麒麟山公園游玩。途中,一個同事發現鄭某不在場,就打電話与鄭某聯系,但手机無人接听。同去几個人回到賓館后,還沒有看到鄭某,于是几個人便前往公園尋找。他們在公園正門前的石頭階梯的第二個平台上找到鄭某,發現他頭部有傷。盡管鄭某很快被送到醫院搶救,但搶救無效,鄭某死亡。
醫院對鄭某死亡原因作出的結論為:失血性休克、腹腔內臟破裂、跌傷、酒精中毒。警方作出結論,鄭某系高處墜落死亡。
事后,鄭某家人將公園告上法庭。鄭家人認為,鄭某購票進入公園,由于公園正門前石階梯外側防護措施不到位,導致鄭某墜落摔傷致死,被告應對鄭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鄭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他在事發當晚喝了高度白酒,其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不過,鄭某墜落處的平台与下方平台落差有10米,石階外側雖有護欄,但護欄僅0.45米高,低矮的護欄存在安全隱患,并沒能起到應有的防護作用。因而,法院認為公園管理部門對鄭某的死亡負有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之責任,應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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