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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网福州4月26日電
廈門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職員跳槽后使用原公司商業秘密,應向原公司支付賠償金額40万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未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廈門弘慧科技网絡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曾建忠、蔡建坤原系該公司職員,兩人分別于2005年5月和2007年4月辭
職。离職后,曾建忠組建廈門晨億网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業務与弘慧公司經營業務相同。
在職期間,蔡建坤參与了弘慧公司“客戶關系管理軟件”開發。2006年3月,蔡建坤与弘慧公司簽訂《在職人員之保密、權利、盡職協議》,并簽署保密誓約書。
离職時,蔡建坤將弘慧公司“客戶關系管理軟件”及其數据庫和部分文檔資料帶到晨億公司使用,數据庫中記錄有弘慧公司關于“金盛銅器鑄造制品厂”等106個客戶信息,包括客戶名稱、地址、聯系人、傳真、手机、交易意向、交易內容、交易習慣等深度信息。
獲得該商業秘密后,晨億公司在其主辦的雜志上登載了“金盛銅器鑄造制品厂”等106個客戶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商業信息,獲得廣告收入28.8万元;同時,晨億公司還在其商務网站上登載了“金盛銅器鑄造制品厂”等40個客戶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商業信息,獲得廣告收入9.8万元。
廈門市中級法院指出,弘慧公司所掌握的“金盛銅器鑄造制品厂”等106個客戶名單在該經營領域內不為相關人員普遍知悉、能夠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蔡建坤在离職時擅自將客戶信息帶到晨億公司使用,构成對弘慧公司商業秘密的侵害。晨億公司明知蔡建坤提供的客戶名單信息系他人商業秘密而使用,构成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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