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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80后”女子燕儿(化名)結婚1年后,突然稱辦理結婚登記時必填的那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不是她親自填寫并簽名的,為此狀告民政局,要求法院撤銷民政局作出的結婚登記行為。燕儿的丈夫小力(化名)作為第三人,也聘請律師參加訴訟。近日,黃浦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燕儿的訴訟請求。
女方反悔
2006年12月中旬的一天,燕儿和小力帶著戶口本、身份證,在黃浦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當場取得了“紅派司”。僅過了1年,燕儿一紙訴狀把黃浦區民政局告進了法院。她稱,在自己不愿意結婚的情況下,民政局准予自己和小力結婚,其行政行為程序違法,要求法院撤銷民政局這一行政行為,恢复自己的“自由身”。
黃浦區民政局辯稱,燕儿和小力當時是一起辦理結婚登記的,兩人提交了戶口簿、身份證、合照等材料,填寫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經過審核,民政局認為燕儿和小力提交的材料真實、填寫的內容齊全且沒有禁止結婚的情況,符合結婚條件,于是根据《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當場准許兩人結婚登記并分別發放結婚證書。
署名代簽
小力稱,和燕儿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中,他先填好了自己的那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看到燕儿寫字速度較慢,就幫忙填寫了應由她親手填寫的聲明書部分內容,并代為簽名,燕儿對他代為填表的行為是明知且同意的。
法院審理后查明,落款署名為燕儿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确實是小力代簽的,不過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應由小力簽名的地方,是燕儿代他簽的字。
應屬自愿
燕儿和小力符合法定的結婚年齡,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爭議焦點在于是否屬于自愿結婚?
法院認為,燕儿知曉申請結婚登記的條件,在結婚登記當日,她親自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不僅當場簽名領取本人的結婚證,還代小力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名,這些行為足以表明燕儿是自愿与小力結婚的。燕儿沒有證据證明,結婚登記當日她對小力代為簽名的做法存在异議。況且,燕儿也代小力簽過名,如今卻稱其實并不想結婚,這個說法顯然難以成立。最后,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燕儿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應當由燕儿本人填寫并簽名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結果由小力代簽,而送達結婚證時,又發生了燕儿代小力簽名的情形。對照有關規范,民政部門在結婚登記審查過程中存在明顯的不規范之處,系行政程序瑕疵。對此,民政局應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強對工作人員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培訓,自覺規范婚姻登記審查行為,完善婚姻登記的各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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