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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應和饒金桃無意購得了一批“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電信充值卡:能重复充值,提示說充值失敗,實際卻已充值成功,其中的一張卡竟被反复充值了1546次,涉案總額達40余万元。近日,盤龍區法院對這起電信版“許霆案”中的陳明應和饒金桃均分別以犯盜竊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對兩人都處罰金50000元,并責令被
告人陳明應、饒金桃退賠贓款人民幣41万余元。
經盤龍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陳明應、饒金桃在本市盤龍區金辰街道辦事處三竹營村其經營的吉祥通訊店內使用店內的電話,用7張充值卡反复對其中一部固定電話進行非法充值,非法充值金額共計人民幣13000余元。2007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陳明應、饒金桃謊稱可以优惠价格為公用電話經營者提供話費充值服務,對2471部電信公用電話非法充值金額共計人民幣40万余元。
盤龍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明應、饒金桃在發現其所持有的電信充值卡可以反复為中國電信公話充值后,為謀取利益,利用電信公司公話充值系統的疏漏,反复使用電信充值卡為電信公話充值,主觀上具有故意,但卻直接從公話經營者手中收取本應屬于電信公司的充值費用,其行為已經构成盜竊罪。而且兩被告人明知惡意充值電話卡行為會侵害電信公司利益,但夫妻倆卻相互配合共同實施反复利用充值卡充值的行為,這是屬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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