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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南京“彭宇案”現實中再次上演,不過這次自稱助人者有了不同結果。丁某摔倒受傷,王某將他送醫院治療,丁某后來以王某將他剮傷為由將王某告上法庭。但王某在答辯中稱自己的行為是助人為樂,根本沒有撞人的事實發生。日前,濟南平陰縣法院以丁某證据不足為由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丁某是平陰縣某鎮農民,2006年11月的一天,丁某騎自行車沿220國道行駛,當行至一十字路口時,遇王某騎摩托車從后面駛來。王某說,當他騎車超越丁某大約5米時,從摩托車后視鏡中發現丁某摔倒,便急忙返回,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丁某隨后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2006年12月,丁某的家人向交警部門報案,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根据丁某所提供的證据,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丁某不服,于2007年5月向平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是王某將他剮傷,并賠償他醫療費等共計5000余元。在答辯中,王某稱自己根本沒有撞傷丁某,在騎車超過丁某并從后視鏡發現丁某摔倒時,他出于助人為樂的心理才返回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王某說,“好心助人沒有好報,丁某的行為違反社會道德”,因此法院應對丁某的賠償請求予以回絕。
各說各有理,事實究竟怎樣?還得靠證据說話。法院審理認為,丁某在公路上摔傷的事實清楚,丁某主張自己的摔傷是被王某的摩托車剮倒形成交通事故所致,但丁某向法庭所提供的證据只是他當時提供給交警部門,交警部門据此作出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的依据。既然交警部門依据這些證据已作出不能認定交通事故事實的通知,現丁某在未提供新證据的情況下再依据這些證据要求法院認定交通事故成立,證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駁回了丁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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