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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3月11日消息:湖南省男子何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昏迷不醒,被送到臨高縣皇桐鎮衛生院治療,但該衛生院卻以醉酒進行輸液治療,事后何某死亡。雙方因在賠償方面未達成一致,于是死者家屬將皇桐衛生院告上法庭。近日,臨高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衛生院賠償喪葬費、醫療費等共計107761.9元。
“醒酒”治療男子死亡
2007年1月9日晚,湖南一男子何某因昏迷不醒,其親屬將他送到臨高縣皇桐衛生院進行治療。接診后,由于該衛生院沒有X光、CT等醫療設備對何某其他部位進行檢查,該院醫生只對何某進行臨床查体,診斷何某的病因為“醉酒”。之后,該院醫生給何某開了醒酒的處方并進行輸液治療。輸完液后,何某被家屬護送回家,不料卻在途中死亡。
衛生院沒有對何某填寫門診病歷記錄。在何某死亡后,公安部門對其進行尸檢。得出何某主要死因的結論為: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面部受撞擊造成對沖性硬腦膜下血腫、腦損傷、彌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被判賠償10.7万余元
本是受傷,衛生院卻按醉酒進行治療,不但治療有誤,而且延誤了對何某傷情進行搶救的最佳時机。因此,衛生院應對何某的死負有一定責任。何某的家屬据此向皇桐衛生院提出索賠未果后,遂向當地法院起訴。
臨高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何某因昏迷不醒被家屬送往臨高縣皇桐衛生院治療,該院對何某進行診治,雙方之間已建立醫患服務合同關系。醫院作為提供醫療服務的一方,負有根据患者的情況做好病歷書寫、治愈病患,保護患者人身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但衛生院醫務人員未仔細檢查何某的病情,以何某喝醉酒而對他進行診療,并開處方給他進行輸液醒酒,造成何某輸完液后被護送回家的途中死亡。經公安部門尸檢鑒定,确定何某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面部受撞擊造成對沖性硬腦膜下血腫、腦損傷、彌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的。
衛生院對何某的診療存在醫療過錯,對何某的死亡應承擔完全的民事賠償責任。醫療事故發生后,衛生院也未申請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
近日,臨高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何某親屬喪葬費、醫療費、撫養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77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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