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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3月10日消息:一名年僅13歲的小學生因酒后駕車,將一名剛滿18歲的“准大學生”侯某送上不歸路。今天,海南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這一宗涉及學生、老師多方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師生聚會喝酒釀慘禍
13歲小學生駕車致人死
据
了解,在三亞某中學就讀的侯某家住瓊中縣國營岭頭茶場,參加完2007年高考后,應約來到該茶場工人子弟小學教師李某家參加私人聚會,當天參与聚會的均是李某教過的在校小學生、中學生共11人。聚會用餐中,師生12人總共喝了20瓶啤酒。餐畢,學生提議到瓊中縣城營根鎮唱卡拉OK。隨后,師生12人分乘6輛摩托車,從茶場場部往營根鎮出發。其中,高中學生侯某將其向鄰居王某借來的兩輪摩托車,交給茶場子弟小學年僅13歲的六年級學生黃某駕駛,由黃某搭載侯某前往營根鎮。
當晚9時30分,兩人行駛至營根往岭頭茶場方向2公里加200米路段時,因黃某喝酒,且年齡又小,采取的駕駛措施不當,致使兩輪摩托車沖出公路,撞到公路左邊水泥蓋板上,侯某頭部嚴重受傷,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黃某身体受傷,兩輪摩托車嚴重毀損。
事故發生后,死者侯某父母向黃某的父母、摩托車車主王某等索賠未果,遂將國營岭頭小學的上級單位岭頭茶場、岭頭茶場子弟小學、13歲的小學生黃某、岭頭茶場子弟小學的教師李某、摩托車車主王某列為被告,向瓊中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以上各被告賠償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38651元。
一審判決師生各有責任
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
去年12月底,瓊中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一審判決,認為侯某和黃某應各承擔40%責任,教師李某應承擔20%責任,學校無賠償責任。据此判令13歲的小學生黃某賠償侯某父母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7875.4元;岭頭茶場子弟小學的教師李某賠償43937.7元。
一審宣判后,黃某和李某不服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訴。
今天的法庭上,黃某請求法院追加岭頭茶場、岭頭茶場子弟小學、摩托車車主王某承擔賠償責任。黃某的監護人認為,黃某是住校生,也交了住校費,如果他不住校了,或在外住宿,學校應通知家長解除學生的住校關系,但至今學校從來沒有通知他們黃某不住校了,并辦理解除住校手續。因此,學校在沒有和他們辦理解除監護權委托關系之前,學生發生的任何責任事故,學校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摩托車車主王某將一輛很久沒有年審的報廢車交給侯某開,對此事故的發生具有不可推辭的責任。而李某說,當時他已要求侯某和黃某等人不要去營根了,并叫他們回家,他已盡到了職責,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庭審中,死者侯某的父母侯某某、王某聲淚俱下地哭述:儿子一向听話、懂事,是侯家的獨生子,學習成績很好,今年順利地考上了大學,可夢寐以求讀大學的他永遠也等不到大學通知書了。現在侯某某重病纏身,并且已完全喪失了生育能力,他們的晚年不知將怎樣度過?法院不應減輕學校、李某和黃某的過錯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下來后,他們是想上訴的,但由于沒錢交訴訟費……
今天,法院當庭未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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