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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老百姓醫藥有限公司違規出售青霉素V鉀片,竟引出175万元的“天价”索賠案。3月8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老百姓醫藥公司賠償患者王振丰住院費、誤工費6.25万元的70%共計4.38万元,剩余30%由王振丰自行負擔。
兩片青霉素吃出一級傷殘
2006年4月
28日,蘭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王振丰因嗓子痛在蘭州市紅星巷的老百姓醫藥公司自購青霉素V鉀片。當天下午服用兩片后約1小時左右,他感覺到全身不适,嗓子更加疼痛,渾身青紫,呼吸困難、抽搐、不能行走,遂爬出室外求助,后被120送往甘肅省中醫學院附屬醫院搶救,但仍然出現休克,心跳、呼吸停止數分鐘,持續昏迷10余天,后雖經搶救挽留住了生命,但遺留有缺血缺氧性腦病,智商低、反應遲鈍、四肢運動功能嚴重受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隨時需要有人陪護等后果。事發后,王振丰向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藥監局)舉報,經藥監局現場檢查,老百姓醫藥公司在2006年4月28日給王振丰銷售上述藥品時,未作處方藥登記。受王振丰家人的委托,甘肅天平司法醫學鑒定所對于王振丰本次過敏性反應与口服青霉素V鉀片有無因果關系及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結論為,王振丰此次過敏性反應与口服青霉素V鉀片有關,王振丰現遺留的缺血缺氧性腦病致重度運動障礙构成一級傷殘。
提起訴訟索賠175万
王振丰認為,青霉素V鉀屬抗生素類藥物,容易發生過敏性反應,按照抗生素類藥物使用原則,青霉素無論使用何种給藥途徑(包括口服、靜脈注射、肌肉注射)都必須進行皮試,而作為大型的售藥企業,無論其售藥人員是否為醫學專業人員,在沒有任何醫師處方的情況下,向患者推荐使用處方藥,完全置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顧,最終使其變成一級傷殘。王振丰遂將老百姓醫藥公司起訴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老百姓醫藥公司賠償王振丰醫療費、后續康复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175.73万元。
重新鑒定發生分歧
在該案件審查期間,老百姓醫藥公司提出對該案件重新作鑒定,王振丰和其家人不同意。他們認為,老百姓醫藥公司雖然提出重新鑒定,但是一直沒有拿出需要重新鑒定的依据以及證据。后經法院委托,甘肅法醫學會司法醫學鑒定中心(簡稱“法醫學會”)作出鑒定認定,由于王振丰拒絕作活体檢查,故對其的傷殘等級仍無法評定。但根据現有病歷等材料,符合青霉素過敏致“過敏性休克”的診斷,三家醫院的診斷正确,之后對症進行治療,病情逐漸好轉,根据三家醫院的病歷資料分析一級傷殘尚不能构成。由于傷殘無法确定,護理等級亦無法确定。但鑒定結論認為,王振丰的損害与服用青霉素V鉀片有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老百姓醫藥公司作為醫藥經銷單位,在沒有處方的情況下,向王振丰銷售青霉素V鉀片,亦未進行用藥的交代与指導,故其對王振丰造成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而王振丰及其家屬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購買及服用作為處方藥的抗生素類藥物也應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其在未有醫師處方的情況下,購買和服用抗生素類藥物,其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可以适當減輕老百姓醫藥公司民事責任。2008年3月4日,法院對該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老百姓醫藥公司賠償王振丰住院費、誤工費6.25万元的70%共計4.38万元,剩余30%由王振丰自行負擔。
患者家人提起上訴
法院一審宣判后,王振丰家人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們認為,衛生部關于處方藥銷售、調劑和使用的相關法規,是對于醫藥銷售部門的要求,患者在購買藥品時,沒有專業知識分清什么是處方藥,什么不是處方藥。要求一名普通患者承擔“注意義務”,是對患者的一种苛求,老百姓醫藥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并認為法院判案依据的“法醫學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存在瑕疵,應當將原法醫學鑒定書作為唯一合法有效的證据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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