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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33歲的遼宁人王科,酒后砸碎地鐵窗玻璃爬出車廂,造成多趟列車晚點,被控制后還打傷民警。海淀法院昨天透露,一審判王科犯有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判刑4年。
判決書認定,2007年8月2日21時許,王科酒后乘坐地鐵2號線376次列車,行至東直門站時,王科將列車窗玻璃踹碎后爬出車
廂,致使376次列車停運15分鐘,其他列車停運1列、晚點5列、加開1列。兩名民警將王科帶至值班室訊問時,王科對民警進行毆打,致兩名民警輕傷和輕微傷。
庭審時,王科稱,他當時工作上不順心,以不到半斤的酒量喝了近1斤二鍋頭。王科說他怎樣爬出車外、打警察,全都不記得了。
海淀法院認為,根据相關證据,王科對暴力妨害民警依法執行公務屬于明知,沒有采信其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對民警進行毆打的辯解。
海淀法院判決王科在正在運營的地鐵列車上起哄鬧事,构成尋釁滋事罪,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机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构成妨害公務罪,對王科數罪并罰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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