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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取錢時發現柜員机中有人留下的信用卡,后繼者立即取款7000元。日前,廣州再現類似許霆的“惡意取款案”,涉案人梁某被控信用卡詐騙罪在天河區法院受審。
据公訴机關指控,去年11月2日,朱某在廣州民生銀行某柜員机內取完款后,未將信用卡取出即离開。不久,梁某來取款時發現柜員机仍處于操
作界面,遂分4次取走卡內的7000元,隨后取走信用卡丟入垃圾桶。8日,梁某到民生銀行辦理業務時被抓獲。公訴人認為,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且領取款項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构成信用卡詐騙罪。
對此梁某辯稱,當時自己并沒有非法占有的念頭,并且8日那天并不是到銀行辦理業務,而是想將錢交還銀行。就此,梁某認為自己沒有詐騙行為,也沒有非法占有的動机,不應該判為信用卡詐騙罪。
律師說法
同是非法取款,為何罪名不同?
聯系到日前熱議的許霆案,同樣是惡意取款,為何二者罪名不同?就此,廣東君之杰律師事務周玉忠律師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在該案中,梁某見有他人的銀行卡在ATM机中沒有取出,便上前取款占為己有,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是明顯的。信用卡詐騙罪所侵犯對象應為信用卡,梁某取錢時的目的主要是取出錢來,并沒考慮ATM机中存留的銀行卡是否為信用卡。如果連行為人都難以知道該卡是否為信用卡的情況下,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可能會存在爭議。但如果所取銀行卡為普通儲蓄卡,則將可能定為盜竊罪。
周玉忠介紹,盜竊罪的最主要特征是秘密竊取,信用卡詐騙罪則無此要求,同時盜竊罪追究起點比信用卡詐騙罪低。此案与許霆案的最大區別除金額相差懸殊外,本案中ATM机也運作正常,銀行不存在過錯;梁某所取出錢來的銀行卡非本人賬戶,他与銀行之間也不存在服務合同的民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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