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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9日上午9時,在慈溪滸山街道青少年宮路上發生一起因口角引起的甲殼虫轎車撞人案件。此案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
這起轟動一時的“甲殼虫轎車撞人案”,宁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昨天在慈溪滸山法庭開庭審理。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還是交通肇事?案件如何定性,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也成了昨天
庭上各方爭辯的熱點。昨天法庭未作判決。
案件回顧
一句口角引發一起撞人致死案
2007年9月19日上午9時許,暫住在慈溪滸山街道的黑龍江籍孫某開著一輛黃色大眾甲殼虫轎車,和妻子徐某一起去吃早飯。
“甲殼虫”由北往南行駛至滸山街道青少年宮路時,因當天台風剛下過雨,在騎摩托車的滸山街道人葉某身邊停車時,積水濺到了葉某身上,雙方發生爭執。其間被孫妻勸開,當時周邊有10來名目擊群眾。
根据警方筆錄,葉某指責孫某:“我人差點被你撞死了!”而孫某說:“撞死你怎么了?”
當葉某騎上自己的摩托車,同方向駛到甲殼虫轎車前方時,孫某突然啟動“甲殼虫”用車頭撞葉某的摩托車,致使葉某摩托車失控倒地,被迎面開來的一輛出租車碾壓,葉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孫某沒有下車救人,但報警稱出了交通事故。
慈溪警方接到報警后,立即對此立案偵查,并于當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孫某予以刑事拘留。
2007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孫某被慈溪檢察院批准逮捕。
据警方透露,孫某26歲,在慈溪周巷接管丈人一家電器厂,自己還有生意。孫某和妻子都是“海歸”,在新西蘭留學時認識。
据了解,葉某今年38歲,經營一家小厂,事發當天上午,他駕駛摩托車剛送完11歲的儿子去培訓班。葉某家屬說,撞人者家屬補償了他們共計90万元。
現場
法庭旁听席“爆棚”
“甲殼虫”撞人案于昨天下午兩點,由宁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慈溪滸山法庭開庭審理(因慈溪法院法庭正在拆建)。
昨天下午1點多,當記者來到滸山法庭時,門口已擠滿了人。這起案件在當地傳得沸沸揚揚,記者听到一位路過的人一看這場面說:“哦,今天是甲殼虫撞人案開庭的日子。”
下午1點半,法官、公訴人、被害人代理律師、被告人代理律師都已坐到了席位上。法庭的旁听席很小,不一會儿就被人擠得爆滿。被害人葉某的母親抱著儿子的相框,坐在了最前面哭泣。
下午兩點,法官准時敲響了法槌。被告人孫某被法警帶上了法庭,孫某中等個,臉胖,戴著眼鏡,顯得比較冷靜。孫某,黑龍江籍人,1982年出生,大眾傳播專業碩士學歷,是留學新西蘭讀取的。
庭審
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公訴方表示:孫某有自首情節,判刑上可從輕考慮
宁波市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孫某提起公訴。被害人家屬還委托了律師作為其刑事案件的代理,認為應定性為故意殺人罪。而被告人代理律師認為是交通肇事罪。
孫某對基本事實沒有异議,但他表示自己不是想撞死孫某。只是想“蹩”一下孫某,嚇唬他一下,并沒有想撞的意思,后來是怎么發生的他自己也搞不清楚。
公訴方對孫某“只是想嚇唬對方一下”的表述,認為是避重就輕了。公訴人拿出了公安机關偵查階段的案卷筆錄,包括孫某本人,其妻子還有案發現場兩邊的店面人員、目擊群眾,詳細地記錄了案發過程。認為包括其妻的筆錄、警方提供的碰撞后的車輛照片均可以證實,孫某加油門進行撞擊。
公訴人在舉證過程中,讀了不下5名目擊證人的證言,有附近的飯店、煙雜店、報亭、美容用品店等人證言,還原了當時的現場:
雙方爭吵后,甲殼虫轎車突然加速撞向摩托車。還听到“砰!”的劇烈的撞擊聲。
公訴人拿出了警方拍的現場照片,當時甲殼虫轎車已沖過了中間的黃線到對向車道上。葉某和摩托車就在對向車道上,出租車當時為了避讓沖上了路邊的人行道。
孫某為瑣事引發爭執,繼而喪失理智撞人,有主觀故意性,构成故意傷害罪。
公訴方表示,案發后孫某表現較好,有投案自首情節,判刑上可予從輕考慮。
被害人代理律師:應定性為故意殺人
孫某主觀上“視人命如儿戲”,放任了致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可能
該案被害人刑事代理律師認為,本案證据證明的事實表明,孫某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的主觀特征,其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定性。并認為孫某不具有自首情節。
代理律師認為,當天正好是台風過后的雨天,而且上午9點正是上下班的高峰期,而滸山青少年宮路,是一條市中心繁華的城市道路,來往的車流量很大。
而作為一個有兩年駕齡、有碩士學歷的孫某應該知道,用質量完全大過于摩托車的轎車,不管是“蹩”、碰還是撞擊都是可能產生傷人、亡人的后果,卻仍然實施其行為,事后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卻不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其构成間接故意殺人。
從證人證言上反映,現場孫某說了“撞死你怎么了?”而在被勸上車后,孫某還打電話想叫朋友來幫忙報复。這件事起因是開車積水濺到他人的瑣事,孫某駕駛不當,不但不自我控制,反而逞強好胜。此外,孫某是北方人,而葉某是用本地方言說話,孫某在并不能确定對方是否真的在罵他情況下,就很气憤,實施撞人。
代理律師認為,孫某不具有自首情節,沒有親自向任何司法机關自動投案,也不符合電信方式投案的法律規定。孫某在事發后雖然報警,但是報的是交通事故,致使首先來現場的是交警,處理發現是案件后,刑警才過來。
孫某不是過失,而是故意,而且有主觀上“視人命如儿戲”的心理特征,放任了致他人死亡這一結果發生的可能,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特征。代理律師還認為,在繁華馬路上實施此行為,對公共安全也构成破坏,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代理律師:應定性為交通肇事
撞死人是因后來對面駛過來一輛出租車造成,這是客觀事實
被告方邀請了兩名代理律師,一名來自北京,一名是浙江的。他們認為,該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葉某死亡的后果,是孫某不能預見的。孫某視力不好,在吵架后進入車內,發生撞碰的時候沒有戴眼鏡。而且當天下雨,雨天路滑,也是孫某對事件后果無法預見的因素。
撞死人是因為后來對面駛過來一輛出租車,這是客觀事實。他們認為,這個很關鍵,當時是雨天,司机應該減速緩行,而對出租車當時的時速、有沒有違章等情況,卻沒有作調查。
代理律師認為,此案在發生后經過很多媒体報道,輿論對一些證人的表達產生了一些影響。
孫某的車子是与摩托車碰擦,可從痕跡上看出來,孫某只是想“蹩”一下摩托車。葉某的最終后果是外來因素造成的,不應該讓甲殼虫車來承擔出租車帶來的后果。以間接故意殺人定性不适合。被告代理人認為,應該定性為交通肇事罪。
公訴人認為,出租車司机在自己的車道上正常行駛,突然發現眼前四五米處飛過來一個人,通過現場照片可見,出租車在當時已及時作出避讓,向右沖上了人行道,但還是來不及。“甲殼虫”故意撞擊与葉某倒地后被撞致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案件擇日再審
最后,站在庭上的被告人孫某表示:“我向被害人及家屬道歉……”
庭審3個多小時后,法官宣布將擇日再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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