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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年僅4歲的儿子不幸掉入丰台區大紅門村路邊的排污溝溺水身亡后,朱先生夫婦將村委會告上法院,索賠48万余元。昨天,丰台法院認定村委會應承擔80%的責任,判決其賠償朱先生夫婦各項損失共計18.7万余元。
朱先生夫婦是江西來京務工人員,此前一直帶著4歲的儿子租住在丰台區大紅門村,靠彈棉
花為生。去年10月27日下午,他們的儿子和其他几個小孩在村里玩耍時,不慎掉入路邊的排污溝溺水身亡。朱先生夫婦認為,大紅門村村委會作為排污溝的產權人和管理人,明知該排污溝水深達1.7米左右,寬約1米,卻在長達几百米的排污溝旁未設任何防護措施,甚至連基本的警告標志也沒有設立,存在設置缺陷和管理缺陷。他們起訴要求村委會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8万余元。
法庭上,村委會的代理人表示,排污溝沒有朱先生說的那么深,而且村里設置了警示標志。事發后,村委會已把這條溝蓋上了。代理人同時指出,村里還有其他几家單位使用這條溝,原告應把他們也列為被告。此外,他認為孩子的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也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事發時,排污溝為無封閉敞開狀態,無明顯安全警示標志。村委會作為排污溝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朱先生夫婦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孩子疏于教育管理,監護不力。對于孩子的死,兩方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責任的划分,法院酌定村委會承擔80%,朱先生夫婦承擔20%。据此,法院依据朱先生夫婦提供的合理索賠證据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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