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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將自家房子賣給城里人后,農民李某為了得到一筆可觀的拆遷補償費,又起訴買主要房。海淀法院近日做出判決,李某雖然如愿要回了自己的房子,但需要給買主45万元的補償款。記者從法院獲悉,目前此類的案件審理多适用向非誠信缺失方适當傾斜的原則。
李某是海淀區蘇家坨鎮蘇三四村的農民,
有一處4間北房、3間西房、2間東房組成的院落。2001年,他將院落以12万元的价格賣給了馬女士,雙方在村里辦了手續,同時在鎮里辦理了臨時建房許可證。馬女士買下房屋后,花費了大量金錢進行翻擴建并3次進行裝修。
2007年,李某听說蘇三四村要拆遷,他盤算著自家原來的院落如果能夠拆遷,將會獲得一筆可觀的拆遷補償費,于是將馬女士告上法庭,稱對方是居民戶口,無權使用集体土地,要求确認當年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馬女士提出反訴,要求李某退還12万元房款并賠償其經濟損失70万元。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由于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協議。因馬女士在購買房屋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及翻擴建,因此李某應給予其相應的補償。由于雙方就該房屋价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進行了評估,判決确認該協議無效,馬女士將房屋騰退給李某;李某返還馬女士購房款12万元,并支付馬女士補償款45万元。
■法官說法
利益分配上适當向購房者傾斜
此案主審法官告訴記者,由于現階段此類案件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地价上漲、賣房人誠信缺失,因此法院基于公平正義与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利益的分配上适當地向購房方傾斜。同時,在履行的先后順序上,往往給購房者以便利,要求出賣方先支付補償款,再由購房者騰退房屋,并給購房者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法院的這种處理原則既是對城市居民購買農民房屋無法享有所有權的重申,也是對農民審慎處理自己的房屋的制約,更是對交易中誠信缺失方的行為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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