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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訊
妻子与他人偷情,恰被丈夫黃強捉奸在床。被迫之下,第三者何波寫下一張5万元的借條。當黃強拿著借條告到法院要求何波還款時,卻被法院駁回起訴。
去年12月3日,一名叫黃強的男子手持借條走進興宁法院,聲稱同鄉何波向其借款5万元,到期未還,遂起訴請求法院依照借條判令何波返還借款。
經辦法官發現,對于“借款5万元”的事實,除了借條本身以外沒有其他任何證据可以相互印證。而且黃強對于該借款經過的陳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這些情況引起經辦法官的怀疑。
真相很快浮出水面——原來,黃強与妻子陳婷(化名)結婚多年。2005年,因賭博欠下賭債,黃強离開家鄉外出打工。照顧子女重擔落在妻子陳婷一人身上,日子過得比較艱辛。就在這時,同村未婚男子何波走進了陳婷的生活,兩人日久生情,一來二去,兩人發生了不正當的男女關系。
2005年5月1日晚,在陳婷的挽留下,何波在其家中過夜。不料,次日凌晨2時許,黃強突然回家,正看見兩人衣衫不整地睡在床上。黃強飛扑過去和何波廝打起來,揚言待何波結婚后一定叫人強奸其妻作為報复。陳婷出面求情,又招致黃強一頓暴打。何波向黃強求饒,表示愿意接受懲罰。
听到此話,黃強拿出紙和筆要求何波寫下借條,注明“何波于2005年5月2日向黃強借款50000元,將于2005年底前還清借款”。被迫寫下上述借條后,何波被允許离開。
此后,何波一直沒有向黃強支付這50000元。去年1月8日黃強与陳婷离婚,年底,黃強將何波告上法院。
被迫寫的借條不受法律保護
庭審中,何波向法庭提供了黃強于去年10月31日和11月4日兩天共四次發給他的短信。黃強寫道:“如果你不能夠按時償還借條上的50000元,消除不了我心頭奪妻之恨,那么你的的下場一定會比我慘十倍百倍”。此外,黃強的女儿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于2005年5月2日晚上所寫的日記,記載了父母感情出現問題,凌晨父母及何波三人爭吵,父親叫何波寫紙條的事實;并描述了對父親黃強愿意用金錢換取感情做法的真實感受。
結合各項證据,興宁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和58條的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結合本案案件事實,根据黃強的短信、黃強女儿的日記及詢問筆錄、陳婷的陳述等材料,且原告亦未能提供證据證明雙方存在其他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故認定原告所持有的借條不是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憑据。為此,法院駁回黃強訴請何波償還50000元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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