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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兩男子騎著摩托車在深圳寶安區當街搶包,并將女事主拖倒在地死亡。昨天,兩被告張少金、吳召海因涉嫌搶劫罪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檢察机關指控稱:2007年4月6日17時50分許,26歲的河南男子張少金駕駛一輛無牌的摩托車,与其老鄉吳召海竄至寶安區沙井街道和一新村新大地手机連鎖店旁,
尾隨一年輕女子閉某身后,趁其不備狠拉其挎在右肩的包(內有价值750元的手机一台)并將閉某拖倒在地。閉某兩手死死抓住挎包不放,張少金和吳召海駕摩托車將其在地上拖了一段距离后,最終將挎包搶走。
閉某隨后被送往醫院搶救,6天后因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閉某是遭受暴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引起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的。
檢察机關認為:被告人吳召海、張少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并致人死亡,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昨天,被告吳召海、張少金當庭表示認罪,但他們互相指責是對方提議搶劫的。他們還辯稱,當時他們是去酒店訂餐的路上見財起意,并不是故意到處實施搶劫。他們也沒有想傷害女事主,是對方抓住包不放才導致這一后果的。
被告的辯護律師也認為:此案應該定性為搶奪而不是搶劫,因為吳、張沒有采用暴力、威脅的手段去搶女事主的財物,而是飛車搶奪。
檢察官則認為:搶劫的認定需要有使用暴力手段、使用凶器相威脅等條件。此案有證人證明當時女事主已經發現包被搶,于是抓住包不放,結果被張、吳的摩托車拖了一段距离后倒地,包也被搶走,這就是使用暴力手段的表現。而且根据相關司法解釋,吳、張騎摩托車靠近女事主,本身已經是一种威脅手段了。因此此案的性質已從搶奪轉化為暴力搶劫,吳、張是共同犯罪,都是此案的主犯。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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