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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法院通訊員余法很有感触地寫來一篇報道,其主題是:當前,公民維護自身權利的自覺性日益提高,法院受理的新類型案件在不斷增多
1月21日,余杭法院受理了一起同性戀之間的扶養糾紛案。
原告A女士(40歲,余杭人)起訴說,她与B女士(42歲,余杭人)原來是小姐妹。2004年,B女士离婚后,因身患疾病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2004年9月,A女士應B女士要求,照顧其生活起居。2007年9月,B女士想回到前夫身邊,向A女士提出分手。
A女士說,她在照顧B女士的3年多,投入了全部的心血,還多次回絕了別人為她介紹男友,放棄了新生活。
但現在,B女士要回到前夫身邊,卻未對其3年多的付出有一個交待,故起訴到法院,要求B女士按每個月500元的標准,支付她照顧B女士的費用,共計20500元。
原告A女士起訴時,還提供一份B女士曾經寫的《承諾書》:“我發誓愛陳×一輩子,并自愿承擔今后的一切后果和責任,只希望与陳×永遠保持難舍難分的感覺。”
法官說,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以及民主法律制度的完備,公民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維護自身權利的自覺性日益提高,法院受理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上述同性戀扶養糾紛案就是一例。
長期以來,同性戀者……(編輯注:以下刪節)
記者殷志艷的補充采訪
1.她們是怎么認識的?
A女士在起訴狀中稱,与B女士是“小姐妹”,但法官翻查材料發現,兩人并非打小相識,而是結識于2003年。當時,A女士單身未婚,B女士有老公,還有一個女儿。至于她們怎么認識的,因材料中沒涉及,案子還沒有開庭,法官暫時不得而知。
2004年初,B女士起訴到余杭區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不好。在法官調解下,丈夫也同意离婚,12歲的女儿判給了丈夫。
离婚后,B女士身体不太好,在家養病。當時,A女士在余杭一家小厂打工,每天下班就過來照顧B女士,幫她洗衣、做飯,兩人同吃同住了3年。
2.為啥會寫《承諾書》?
這份《承諾書》落款時間為2004年12月。此時,A女士照顧B女士已經有半年多,兩人感情很好。
A女士說,B女士因一時感動,寫下這份《承諾書》。她說,這也是證實兩人是同性戀人的憑證。
3.她們為什么要分手?
2007年9月,B女士的前夫找到B女士,想与她复婚。B女士為女儿著想,同意了。A女士得知后,堅決反對:“別人給我介紹老公,我都沒要,全身心照顧你,你不能這么無情!”
但B女士去意已決。A女士一怒之下告到法院,要求B女士賠償她3年多的扶養費,標准是500元/月,“請個保姆也不止這點錢”。
4.案子最終定性為“其他糾紛”
此案受理后,法官為案子的定性費了一番腦筋,后來几經斟酌,定性為“其他糾紛”。通訊員余法說,她上网查過資料,利用同性戀賣淫、搶劫的案子有的,但都是刑事案子,民事案子很少,至少在杭州還是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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