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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歲的女青年王某因身体不适就診,兩家診所分別按感冒和中暑進行了治療。隨后,王某在家中猝死,其親屬認為是診所誤診、誤治,導致王某死亡。近日,市中級法院對這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兩診所分別酌情賠償王某父母4.9万余元。
病人家中猝死
2006年8月2
1日,王某身体不舒服,到申某的個体診所求治,醫生按上呼吸道感染給其輸液治療。第二天,王某再次過來复診,婦科助理醫師燕某仍按前一天的診斷進行了輸液,還安排王某服用了板藍根沖劑。8月23日,王某又前往閆某的個体診所看病,接診的是當時未領到醫師執業證的郭某,郭某按中暑輸液治療。8月24日上午,王某暈倒在家中的衛生間內,与她合租房屋的王某某發現后,立即向120急救中心求助,但急救車到來時王某已無呼吸、心跳。
山西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尸檢后作出鑒定結論,王某因病毒性心肌炎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王某死亡當天,其單位及親屬即向市衛生局投訴,認為兩家診所違法行醫,誤診、誤治造成王某死亡。2007年6月27日和7月16日,市衛生局分別對兩家診所罰款3000元和6000元,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訴請一審被駁
隨后,王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兩家診所承擔責任。法院針對
“王某的死亡是否与被告的診療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委托司法鑒定部門鑒定。然而,申某的診所只提供部分材料,不能提供王某尸檢報告等材料;王某的父母則認為兩個門診部為非法行醫,已受到行政處罰,不适用司法鑒定程序,所以沒有提交任何与治療、鑒定有關的資料。因缺少必要的材料無法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只得按規定終止鑒定。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不提交鑒定必需的有關材料,致使鑒定無法進行,未能得出鑒定結果。在庭審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有力的證据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法院認定被告雖存在違法行醫的事實,但与王某的死亡并無直接關系,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訴終審法院
王某的父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提出一審判決認定對方的主觀過錯不清,請求終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0万元。
被告申某認為,王某發病沒有心肌炎的表現症狀,而在治病中有邊治療邊觀察的過程,但王某在第3天就中止了治療,故不能及時看到病情變化。王某的尸檢報告載明是猝死,猝死是不可預見的,所以診所存在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閆某則辯稱,其診療活動并未違法,給王某用藥是正确的,衛生部門對其處罰錯誤。醫生通過觀察初步診斷是中暑后,有自由裁量權,在診治中只要盡到了合理義務,是允許有合理錯誤的,所以其不存在誤診、誤治,也不存在錯誤用藥。
診所部分擔責
市中級法院開庭二審后作出終審判決:王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生病后去申某診所、閆某診所看病無可厚非。在發現身体不适或病情變化時,王某未能采取有效方式尋求救治,對死亡的后果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申某、閆某分別作為兩家診所的業主,應按照國家規定履行職責,但申某用婦產科專業的助理醫師燕某、閆某用未取得醫師執業證的郭某給王某診療,均屬違法違規行為。兩家診所在王某病因不清時,未能及時告知其去大醫院确診治療,明顯存在一定過錯,是造成王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令,從公平原則考慮,申某、閆某酌情分別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分別承擔4.9万余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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