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國際金融危机影響下,企業要做好“過冬”的准備,就不能用“春天”的思維。11月29日,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勞動合同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的勞動關系專家劉鐵山,應邀在省城就當下如何落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解讀。
考驗企業智慧
在劉鐵山看來,如果
企業以前就有一套完善合理的薪酬体系,當員工業績做得好時,收入自然就高,業績做得差,收入就少,比如眼下企業的外部環境起了變化,業績自然難做,員工收入自然低了,企業等于降低了人工成本,無需采取裁員、減薪等辦法,員工還會因此而感激企業。
相反,如果企業的薪酬体系原本就有問題,員工固定收入在工資体系占到絕大部分的比例,獎金激勵卻很少,業績多少無足輕重,以前這种模式對企業的影響可能不大,現在碰到企業經營困難,如果減薪或者裁員,人工成本倒是能降低,但容易導致人心惶惶,引起企業不穩定,甚至危及企業的生存。“企業現在比的不是誰能活得好,而是比誰能活下來。”
劉鐵山說,金融危机下的勞動關系正考驗著企業的管理智慧,做得好,可以凝聚人心,增加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在這個關頭,用人單位應該積蓄力量,以便在“天暖”時抓住時机。
把好篩選關口
用人單位不要因為面臨困難,就隨意解除与員工的勞動關系。因為根据《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必須支付兩份經濟補償金。企業的明智之舉,應在招聘環節把好關,在試用期篩選好合适的人。
需要提醒的是,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同一用人單位与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勞動者在同一單位調換崗位時不能設置試用期。
對于部分崗位或者用人單位而言,可能6個月的試用期不夠,無法考察清楚某人是否能胜任工作,怎么辦?劉鐵山給出的辦法是,干脆不設置試用期,直接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內考核其能否胜任,不合格的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合格的优秀人才,簽訂長期合同。這樣做的結果是,招人成本高了,但能選到更合适的人。招聘環節付出的成本再高,都不算高,因為一旦招到混日子的員工,想再解除勞動關系時,付出的代价要高得多。
如果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比如用人單位只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付出的代价就是,支付3個月工資,3個月內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再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強制解除勞動關系,要支付相當于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辭職也有規矩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撒手走人。在試用期間,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走人。
如果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后,沒滿30天就走人,那么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比如用人單位招收錄取所支付的費用、對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劉鐵山解釋說:“這是為保護用人單位的正常運轉,如果員工不打招呼突然走人,或者不給企業留下招人的准備期,可能會讓企業馬上癱瘓。其實,這項規定對員工几乎沒什么約束,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員工在遞交辭職報告后,只要耐心等待30天,不管用人單位同意与否,都可以走人。”
如果勞動者因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者因為單位沒有上社會保險等原因辭職,那么需要負賠償責任的是單位,而不是勞動者。
另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返聘人員待遇
根据《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那么,退休人員仍在崗位上工作,其工資待遇等事項如何确定?
劉鐵山表示,勞動合同終止后,雙方的勞動關系就轉為民事關系。同理,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形成的也是民事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這時候,勞動者應當注意,加班將不再拿加班工資,工作時間也不再有硬性規定,工資不一定在最低工資之上。
但必須注意的是,盡管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不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工資待遇由雙方自由約定,不再受《勞動法》約束,但是因為這些人員年齡較大,出現各种意外的概率較大,出了意外,單位就得管。
事業單位的聘用協議和企業的勞動合同有無區別?根据《勞動合同法》規定,事業單位也在其調整范圍之中,聘用協議和勞動合同沒有本質區別。但是,事業單位在遇到問題時,优先适用國家、地方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沒有規定的,才适用《勞動合同法》及《條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