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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市民白女士在赴河南旅游時,景區橋体突然發生斷裂,白女士從2米高處跌下,被摔成九級傷殘。為此,白女士將旅游公司和景區告上法庭。近日,迎澤區法院橋東法庭一審判決景區賠償白女士9.4万余元。
2007年9月8日,白女士在單位組織下赴河南等地旅游,該單位与某旅行社簽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
后,旅行社將白女士等游客委托給了另一家旅行社出團。9月9日,白女士隨團在河南重渡溝景區游玩時,其正在攀爬的橋体突然斷裂,白女士從2米多高的橋上跌落摔傷。經鑒定,白女士的損傷已构成九級傷殘。白女士受傷后,某旅行社与景區只承擔了部分醫療費,就剩余賠償事宜,三方多次協商未果后,白女士將旅行社和景區告上了法庭。白女士認為,某旅行社未將轉團事宜告知自己,其擅自轉團的行為違反了《太原市旅游管理條例》的規定,景區未盡到對游客人身安全保障義務,故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9万余元。某旅行社認為,白女士受傷是因為景區橋体斷裂,旅行社無法預見,事故責任應由景區承擔。
法院認為,某旅行社擅自轉團的行為雖違反有關規定,但該行為与白女士受傷沒有因果關系,旅游管理部門可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故駁回白女士對某旅游公司的訴請。景區作為經營者,在提供旅游服務的同時,應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因其疏于管理,致使白女士受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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