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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布
《關于貫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通知》,即日起,我省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体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數按累計工作時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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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或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其中,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另外,企業職工在規定的節日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年休假、產假、計划生育假,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年休假期間,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不安排年休假須職工本人同意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享受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應根据生產、工作的具体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未休年休假可領3倍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另外,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月工資”是指剔除加班工資后的職工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及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另外,勞務派遣職工的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支付。
解除合同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報酬
用人單位与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勞務派遣單位職工也可年休假
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只要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條件,也可享受年休假。
如果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將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對此,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強調,勞務派遣職工的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支付。
拒不支付報酬可申請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將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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