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點擊排行榜 >>正文
省城出台《太原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條例》對事關群眾利益、供暖方相關責任等方面的問題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規定
太原新聞网  2008-10-31 09:53  來源:山西商報     新太原論壇

    11月1日,省城今冬供暖將全面啟動,取暖費如何收取、供暖糾紛如何裁決等問題也成了眼下群眾最關注的焦點。10月30日,經過修訂的《太原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由太原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針對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對部分條款作出修改,對事關群眾利益、供暖方相關責任等

方面的問題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規定。

    供暖時間仍為五個月

    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中,曾一度將省城的供暖期間定為當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由往年的五個月縮短為四個半月。這一修改是基于近年來暖冬現象比較頻繁,也出于節約能源的考慮。

    然而,這一變動向社會公布后引起了省城市民廣泛的討論,許多中老年人對縮短供熱期持反對意見,因為中老年人身体抵抗和适應能力相對較差。此外,醫院管理層也認為三月中下旬气候仍不太穩定,此時停止供熱可能會影響住院病人的康复。同時,相關部門還調出气象資料,顯示近三年來太原市三月份下半個月的气溫偏低 (3月15日至月底晝夜平均气溫為8.8℃,最高平均气溫為15℃,最低平均气溫為2.3℃)。

    鑒于這些情況,《條例》修改為“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間為:當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況,政府可以調整供暖期間”,供暖時間仍將為往年的五個月。

    供熱費以使用面積計收

    供暖收費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取暖費是按建筑面積收,還是以使用面積收,相關各方各持己見。熱力公司認為,應按建筑面積和建筑層高收費,其理由是房屋產權證、施工圖上標注的都是建筑面積,而使用面積是按建筑面積的75%換算的。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則認為,按建筑面積計費,群眾認同程度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眾經濟負擔。在今后的發展中,太原市將逐步普及分戶供熱計量收費,目前不管是按建筑面積還是使用面積收費,均屬于過渡期。

    最終,《條例》修改為“居民熱用戶熱費按使用面積計收,非居民熱用戶熱費按建筑面積計收。已經安裝分戶用熱計量裝置的,應當實行計量收費。特殊層高建筑熱費的收費標准按市人民政府規定”。

    少數居民不交取暖費咋辦

    往年冬季,由于少數居民不自覺交費,導致整座樓或整個單元居民取暖受影響,成為供熱用暖雙方矛盾最集中的問題之一。由于分戶供熱在省城尚未普及,這一問題的解決面臨諸多困難。

    《條例》規定,“熱用戶應當在每年11月1日前交納熱費。對已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供熱”。也就是說,交了費就應保證用戶的供熱,拖延、不供熱都是不允許的行為。如果產生此類行為,《條例》規定,“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內未供熱的,應當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實際未供熱天數向熱用戶退還熱費”。

    對于不自覺交費的,《條例》規定,“對逾期未交費的,由供熱單位向熱用戶發出限期交費通知書。通知書發出十五日內仍不交費的,供熱單位有權限制或者暫停供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對于分戶供熱居民來說,通過分戶控制設施可以對不交費的用戶暫停或限制供熱,但對不具備分戶供熱條件的住宅,這一措施的落實仍存在困難,需各方協商或進一步制訂更合理的解決辦法。

    對于部分居民多余空閑的住房是否應交熱費,《條例》明确規定,“空閑房的熱費由供熱單位向產權人收取”。

    室溫不達標誰來裁決

    根据《條例》規定,“居民熱用戶室溫應當保持在18±2℃。非居民熱用戶的室內溫度執行國家規范標准或者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熱合同中約定”,但許多居民家的溫度表顯示室內溫度常低于這一標准,甚至整個冬天都達不到這一標准,由此產生的糾紛不在少數。

    當室溫不達標時,居民應先檢查一下自家的取暖設施,是否存在下列情況:室內供熱設施不能正常使用;人為造成門窗等保溫設施不保溫;擅自改變房屋結构或者室內供熱設施;擅自在供熱設施上安裝使用熱交換器、散熱器、取水裝置;室內裝修或者其他設施嚴重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其他因熱用戶自身原因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准。存在這些情況中的任一項,室內溫度不達標的責任將由熱用戶自己承擔,由于這些原因給其他熱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如果對室內溫度有不同意見,《條例》規定的測量方法為,“在門窗正常關閉一小時以上的情況下,將計量器具置于被測房間中心,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如雙方無法取得共識,還可“委托法定的計量技術机构對供熱溫度進行測定”。

    經測定,确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于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准。供熱溫度不達標与達標的期間,為室內溫度不合格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天數和計費面積退還熱用戶熱費。

    漏水投訴兩小時內解決

    供熱質量不好,打了投訴電話卻遲遲沒人來維修。這种情況,往往讓群眾很無奈。

    《條例》規定,“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供熱單位應當設立和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話,實行24小時人員值班。在采暖期開始后的10日內,供熱單位接到供熱質量投訴的,應當在接到投訴后的五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應當在接到投訴后的兩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熱用戶委托的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后的兩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

    對于供熱單位影響用戶用熱的行為,供熱主管部門將出面對其進行處罰。不按規定限時供熱的,責令限期供熱,并可處以應退還熱用戶熱費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供熱單位原因達不到規定室溫的,責令限期恢复正常供熱,超過限期仍達不到的,可處以應退還熱用戶熱費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擅改供熱設施要處罰

    作為熱用戶,為了方便自己,或改善自己的供熱條件而對供熱設施造成損坏的,也要承擔責任,嚴重的還要遭受經濟處罰。

    《條例》規定,熱用戶有如下任一情形,將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罰:損坏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供熱設施的,責令恢复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熱用戶所屬的供熱設施,因設計安裝或者失修,影響供熱質量或者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時排除的,責令限期修复,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未經批准擅自接通供熱管道的,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責令限期修复,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對單位可處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在供熱設施上安裝使用熱交換器、散熱器、取水裝置的,責令限期拆除。造成損失的,熱用戶應當按應交供熱費總額的50%以上100%以下予以賠償。

作者:商報記者 李俊華

太原經濟圈
山西新聞
太原新聞网版權与免責聲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來源:太原日報、太原晚報、山西商報”的所有文字和圖片稿件,版權均屬于太原日報社和太原新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個人未經本网協議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复制發表。已經本网協議授權的媒体、网站,在下載使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太原新聞网”,違者本网將依法追究責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來源:太原日報、太原晚報、山西商報”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网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個人從本网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本网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稿件內容有疑議,請及時与我們聯系。
如本网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一周內速來電或來函与太原新聞网聯系。
聯系電話:(0351)8222191 8222094
 
香艷誘人 范冰冰寫真
1
2
3
4
5
[社會万象]
更多
[經濟縱橫]
更多
[要聞博覽]
更多
[民生熱線]
更多
關于我們 - 刊登廣告 - 建站服務 - 成功案例 - 聯系我們 - 版權聲明 - 豁免條款 - 网站地圖 - 站長信箱
Copyright © 2004 tynew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太原日報社主辦 太原新聞网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