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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欠了合伙人7万余元的王某在執行判決期間,竟与其妻子衛某辦了离婚,离婚協議約定王某獨自承擔一切債務、債權,隨后王某下落不明。合伙人只得以王某借离婚規避債務為由,向法院申請追加其前妻衛某為被執行人。近日,尖草坪區法院執行局經過听證、審理,裁定衛某對判決确定的7万余元的債務
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欠合伙人7万
1996年3月初,張某經人介紹和王某与其朋友劉某一起籌建太鋼老干部工貿部鋼宏鑄造厂,并于1996年4月20日簽訂了合伙協議,約定張某、王某各投資10万元,劉某投資5万元。之后,張某先后將7.9万余元投進了鑄造厂。然而,就在合伙經營期間,張某卻与王某起了爭議。1996年12月末,張某、劉某二人准備退伙。待協商和清算后,張某和劉某退出了鑄造厂,鑄造厂留給王某一人經營,王某退還張某7万元投資費,為此,王某還給張某打了張欠條。然而,近兩年的時間過去了,王某卻以种种理由拒絕還錢。
執行中离婚
無奈之下,張某將王某告到了小店區法院。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償還張某7.2万余元的投資款及利息,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1998年10月16日,市中級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判決下達后,王某卻始終不履行判決義務。1999年3月末,張某向小店區法院執行局提交了執行申請書。但就在判決執行過程中,當年3月24日,王某以感情不和為由起訴到尖草坪區法院要求与妻子衛某离婚。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了离婚協議,約定王某獨自承擔鑄造厂的一切債務、債權;其余財產均歸其妻子衛某所有。
多年不還錢
2001年3月,小店區法院執行局在屢屢說服教育王某仍不執行判決的情況下,對其執行了拘留,其間,王某償還了2000多元,解除拘留后,他便不知所蹤。2004年5月10日,市中院指定尖草坪區法院執行此案。執行法官在調查中發現,如今鑄造厂的債權已無法相抵債務。在之后一年中,執行法官不斷到王某可能出現的地方尋找,但始終沒有收獲。調查還得知,王某唯一的財產、其在上蘭村的房屋也屬于無法執行的宅基地,此時下落不明的王某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2005年10月,該案中止了執行。
前妻也擔責
2008年8月16日,張某向法院遞交申請請求繼續執行,他認為王某在法院執行期間辦理离婚,并在自愿离婚協議中約定獨自承擔鑄造厂的債權債務,是為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依据新《婚姻法》:“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承擔”的規定,應追加王某的前妻衛某為此案的被執行人,共同償還欠他的債務。之后,法院組成合議庭舉行了執行听證會。
近日,法院經審理作出裁定,王某在判決發生效力后未積极履行判決義務,而于1999年3月24日借离婚規避債務,通過協議离婚將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法律責任轉變為一人承擔。于是裁定衛某對判決确定的7万余元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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