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母乳不足,我儿子出生后一直喝國家免檢的某名牌奶粉。兩個月前,儿子出現了不吃東西、嘔吐、几天尿不出尿的症狀。經醫院檢查,孩子的雙腎都有結石,手術后左腎仍有一小顆結石未能取出。最近,通過媒体的報道我得知孩子患腎結石是因為食用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孩子治病先后花掉了近4万元,可
能還有后遺症。毒奶粉不僅給孩子的人身造成了傷害,而且給我的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我准備通過法律途徑討個說法,孩子吃了問題奶粉患腎結石后如何索賠?
趙華新
針對趙華新讀者提出的問題,我們請有關法院人士給予解答。
食品安全,一直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食品衛生法》第6條要求:“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專供嬰幼儿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准。這是對食品最起碼,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7條指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生產和銷售含有三聚氰氨奶粉的生產厂家和商家嚴重違背了上述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11條明确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產品質量法》第43條也指明:“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通常可索賠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造成殘疾的還可主張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撫養費;造成死亡的還可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撫養費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造成消費者生命、健康、身体損害的侵權行為,消費者還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指出“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依据以上規定,她可持購買奶粉的發票或憑證和奶粉的外包裝盒以及證明嬰儿罹患腎結石的證明等證据,向奶粉生產厂家住所地的法院、銷售商住所地的法院或損害發生時孩子住所地的法院中的任一法院提起索賠之訴。對于孩子今后表現出的各种損害,可在損害被發現后的2年內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但如果在缺陷奶粉進入市場流通之日起的10年內未主張或10年后再生損害的,除非未超過產品標明的安全使用期,否則不得再行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