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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沒有施工資質的小李在老朱工地干活期間,由于沒有安全設施導致傷殘。就在小李受傷8個月后,老朱卻因病去世。于是小李將老朱的妻子張某告到了法院要求賠償。近日,迎澤區法院一審判決老朱生前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老朱妻子張某應支付小李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
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2万余元。
2007年6月,小李經人介紹到老朱的建筑工地干活。2007年7月4日,小李在施工時被工地上墜落的扣件砸傷致殘。小李認為他与老朱之間是雇佣關系,老朱于2008年3月16日因病去世,老朱的妻子張某應對他的人身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是訴至法院。張某則認為,她不知曉小李与丈夫之間是否存在雇佣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小李在老朱工地工作,老朱支付其相應報酬,由此可認定二者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老朱未提供安全生產條件,導致小李被砸傷,因此,對于小李的損失老朱生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小李明知自己不具有相應工作資質,仍承攬工作,應負相應的責任。所以,老朱應負70%的責任,小李負30%的責任。已死亡的老朱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應承擔民事義務。其妻張某未提供證据證明老朱生前對小李所負賠償責任是個人債務,因此老朱生前對小李所負賠償責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張某對該賠償責任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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