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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撿到失物后,向失主索要報酬的做法是否合理?昨天上午,讀者呂女士向編輯部講述她的經歷,并對這种索要報酬的行為提出質疑。
呂女士是我市迎澤家園的一名住戶。10月13日早晨,她收拾桌子上的雜物時,不小心將手机也裝進了垃圾袋,并像往常一樣將垃圾袋放到樓
道里。過了一會儿,呂女士發現手机不見了,便給自己打電話,卻被挂斷。呂女士仔細回憶,才想到可能將手机當垃圾扔了,可出去看時,垃圾袋已被保洁員收走了。她匆忙赶到樓下找保洁員詢問此事,保洁員當時就承認她撿到了手机,卻提出要呂女士付100元的報酬才肯將手机還給她。呂女士只好交了錢,拿回自己的手机。
回到家里,呂女士越想越覺得不舒服,遂向本報編輯部反映此事。她說,領回失物時,如果是出于感謝給撿拾者一定的報酬,她可以接受,但是對方將索取報酬作為歸還手机的條件,呂女士覺得自己是被迫掏錢,不合情理。
隨后,記者又就此事咨詢了一位資深律師,這位律師解釋說,在一般情況下,撿到遺失物后,應將其交還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應將其交給國家,這是公民的義務。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确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其第112條第3款中特意提到:“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就是說如果失主有通過懸賞、廣告等尋找失物的行為,承諾交還失物后要給付拾得人報酬的,就形成了一种合同關系,拾得人有權利要求報酬。但是拾得人如果知道失主是誰,卻不愿無償交還遺失物的,則無權向失主要求報酬。
當天,記者与迎澤家園的物業公司取得了聯系,該公司一位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表示,她們已經得知了此事,正在進行調查,物業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保洁員等工作人員的行為有詳細的約束,明确規定不准向業主索要錢物。如果感謝費系雙方自愿約定的,保洁員可以保留這100元的感謝費;如果保洁員确實存在索要感謝費的話,物業公司將按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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