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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新的《机動車登記規定》將實施。9月20日,省公安廳交管局專家對其中方便群眾的新規定,向百姓進行了逐一解讀。
上戶方便快捷
《新規》最大的特點就是簡化了程序、大大縮短了机動車辦牌辦證的時限。按照規定
,對出具合法有效證明、憑證的,辦理机動車注冊登記由原來的5個工作日縮短為兩個工作日;補領机動車登記證書由原來的15個工作日調整為1個工作日;在用的机動車申領机動車登記證書,由原來的15個工作日調整為5個工作日。
同時,《新規》還取消了變更登記審批程序,机動車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机、更換車身或車架的,机動車所有人不再需要事先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可以在變更后10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均可留用原號
《新規》擴大了重新啟用號牌號碼的范圍,由原來的報廢机動車可以使用原號牌號碼擴大到所有辦結注銷登記和轉移登記的車輛。同時,對“保號”規定了3個限定條件:一是注銷、報廢車輛6個月內提出申請;二是机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机動車3年以上;三是涉及原机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省公安廳交管局專家解釋,這一規定滿足了群眾留用原號牌號碼的需求,更加人性化。
方便异地報廢
《新規》簡化了异地報廢机動車注銷登記程序。對車輛損坏無法駛回登記地辦理報廢的,取消了机動車所有人“向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机動車异地解体證明》,再到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的程序。机動車所有人可直接向報廢地机動車報廢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机動車,由回收企業向當地車輛管理所申請。
注銷登記,當地車輛管理所通過計算机登記系統,將机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車輛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臨牌擴大范圍
《新規》明确了臨時牌照的适用范圍。一是未銷售的;二是購買后未登記的;三是進行科研和定型試驗的;四是限值超出國家標准的机動車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其中第一、三、四种情況屬于新增情形。
根据新的机動車號牌標准,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分為15日、30日、90日三种。屬第一、二种情形需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臨時號牌;需跨行政轄區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30日的臨時號牌,但申請不得超過3次。屬于第三、四种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30日的臨時號牌。
九條補充罰則
《新規》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設定處罰,但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為設定了罰則。就机動車所有人的法律責任,共列舉了9种情形。
1、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挂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未按規定噴涂放大牌號或者放大牌號不清晰的;2、机動車噴涂、粘貼標志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3、載貨汽車、挂車未按規定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志的;4、机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5、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机、車身或者車架,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6、机動車所有權轉移后,机動車所有人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7、机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未按規定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机動車轉入的;8、擅自改變机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据的;9、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机動車登記的。
對第一至第七种情形,由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對第八种情形責令恢复原狀,并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第九种情形,收繳机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机動車登記,申請人3年內不得申請机動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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