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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昨日(9月5日)公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并開始向投資者和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根据《規定》,發債主体僅限于上市公司股東,發債金額不超過預備用于交換股票按募集公告前20個交易日均价的70%。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
据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證監會有關方面負責人表示,可交換債券的推出是完善資本市場結构的一個組成部分,有利于促進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協調發展,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
在可交換債的發行主体上,《規定》要求,發行人必須滿足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額不少于人民幣3億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等硬指標。而發行人發行債券的金額,也不得超過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价計算市值的70%。
對于預備用于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規定》明确,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用于交換的股票在約定換股期間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
為确保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的安全性,《規定》還強調要求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就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東簽訂股票質押合同,并向證券登記結算机构辦理股票質押登記,所質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和對債券提供質押擔保。
根据《規定》,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面值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荐人通過市場詢价确定。此外,為增強可交換債債性,《規定》表示可交換債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同時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价格應當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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