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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省政府法制辦9月4日公布了
《山西省机動車維修管理辦法》(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要求汽車維修業經營者公開工時定額、收費標准、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服務承諾等事項。
草案提出,机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挂机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
和標明經營范圍等內容的標志牌,并公示維修工時定額、收費標准、服務承諾和道路運輸管理机构的監督電話。違者將被處以2000元罰款。
草案還要求机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將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別標志,明碼標价,供用戶選擇。禁止使用假冒偽劣零配件維修机動車。
同時,机動車維修經營者与托修人應當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償的基礎上依法訂立机動車維修合同。机動車維修經營者還將遵守質量保證期制度,如果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問題造成車輛故障或者損坏,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國家規定,如整車修理質保期為2万公里或者100日。
此外,机動車維修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員及從事机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及机動車維修企業管理人員、价格結算員、業務接待員,今后都要經過考試持證上崗。從業人員的素質以及企業的安全生產、維修質量等,道路運輸管理机构每年都將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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