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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有了臟水,排到下水道流走不就行了?還需要達標?不少人直到現在還有這种想法。事實上,如果排放的污水不達標,會堵塞排水管网,導致污水橫流,影響市民正常通行。經今年5月5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于今年6月22日起施行的《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對如何
加強我市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及正常運行做出具体規定。
排入不同地方標准不一
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利用,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和規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設施而未進行污水處理、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或者有關行業標准。比如,排入污水處理厂的污水油含量每升不能超過100毫克,直接排入河流等自然水体的油含量每升不能超過15毫克;排入污水處理厂的污水沉淀物含量每升不超過400毫克,排入水体的每升不超過30毫克。另外,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坏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排放的污水也要符合以上規定。
要保障排水設施安全
過去,我市在修路、蓋房、管線改造等建筑施工中,經常會看到城市排水管网被挖斷,引起污水積聚的現象。去年,在省城某條道路改造施工中也出現類似現象,被市政人員巡查發現后,施工人員對排水設施進行了修复才繼續施工。《辦法》規定,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周邊3米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樁、開挖、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等行為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制定确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可行性方案,并征得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的同意。敷設地下管線需穿越、改建或者遷移原有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承擔重建、改造費用。
鑒于近年來省城排水管道爆炸等事故發生,《辦法》規定,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气体,不得擅自加壓排放污水,不得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設施。
特殊時期“特殊”排放
在汛期或者發生其他特殊情況時,排水戶應當服從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維護管理責任机构或者單位在搶修城市排水設施、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應當根据作業需要向沿線用戶通告暫停使用相關設施時間,并在限定的時間內恢复設施正常運行。
隨著城市污水排放量不斷增加,設計標准較低的污水管网,包括雨污水合流的管网,已經不能适應污水排放需求。汛期時,防洪是首要任務,一些污水排放量大的生產企業、洗車行等經營企業要暫停排放,先保證防洪,再考慮生產經營。
《辦法》還明确了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單位自籌、受益者集資和市場融資等多种方式籌措。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經營城市排水設施,支持相關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改變了過去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投資形式。同時明确了再生水利用實行有償使用。再生水利用的單位和個体經營者依法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相關优惠政策。
凡是有未取得有關資質承擔城市排水相關工作的、將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來水管道連接等6种行為之一的,《辦法》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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