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背景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將不再收費,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要延長至一年,仲裁程序中應當先行調解……今年5月1日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開始正式實施。這部法律的頒布施行,對于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保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太原市的勞動爭議仲裁机构建設和工作情況如何?新法律的實施對于這項工作有著什么樣的影響?日前,本報記者專程走訪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党組書記、局長胡德照。
太原日報記者: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究竟是一項怎樣的制度呢?目前新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當前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有什么樣的意義呢?
胡德照:在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一項基本制度。早在1987年,我國就恢复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國家先后頒布《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法》,我省也制訂了《山西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形成了以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為主要環節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對解決勞動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經濟体制、社會結构、利益格局和人們思想觀念不斷發生深刻變化,以及工業化、市場化、城鎮化、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勞動關系日益多樣化、复雜化,處理難度越來越大。在這种情況下,過去的勞動爭議處理組織机构体系不完善、爭議處理能力不足、處理周期過長等突出問題逐步顯現。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根据我國勞動關系的發展變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對勞動爭議處理制度進行了完善,強化了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職能作用,健全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這部法律的頒布施行,必將進一步提高勞動爭議處理能力,提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質量,為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糾紛,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太原日報記者:目前我市的勞動爭議仲裁机构建設和工作情況如何呢?
胡德照:我市現設有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十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三方代表組成。其中,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負責處理本轄區內大中型企業的勞動爭議以及在本轄區內有較大影響的勞動爭議;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國有、集体及中小型企業勞動爭議案件。
作為省會城市,太原目前的用工形式日益多樣化、复雜化,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勞動爭議案件日益复雜,集体勞動爭議案件也明顯增多。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是處理勞動爭議的重要原則。所以,我市目前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主要模式是,一方面從源頭抓起,通過政策宣傳、參与企業改制、勞動用工檢查等工作,使用人單位与勞動者知法、守法,積极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另一方面,在接待信訪人員、勞動爭議當事人反映問題時,耐心听取基本情況,力求通過政策解釋解決勞動爭議。
与此同時,對于已經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積极處理。2005年以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國有大型企業集体勞動爭議案件多起,在這類案件中,除提出申訴的勞動者之外,還有更多的觀望者,如果不妥善解決,很容易引發群体性事件。2007年度,全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受理處理勞動爭議案件700余起,為构建省城和諧勞動關系做出了貢獻。
太原日報記者:同過去相比,新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勞動爭議的處理將有什么樣的影響呢?
胡德照:作為一部程序法,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相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擴大了受理范圍,延長了受案時效,取消了收費制度,縮短了處理時間,加大了處理力度。不僅為用人單位与勞動者、特別是勞動者依法維權提供了法律保證,也引導勞動者通過合法渠道解決与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
新頒發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确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与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均适用本法。同時,將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等都納入了勞動爭議處理渠道;完善了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規定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對于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延長了申請仲裁時效,將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延長至一年;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時限。規定應當自受理仲裁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复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适當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十五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