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大英
大英縣2003年被四川省委确定為党代表大會常任制工作試點縣之一。
&nb
sp; 大英縣縣委有一個很特別的辦公机构,即党代表聯絡辦公室,是党代表大會常任制的日常辦事机构。
大英縣建立党代表年會制度,上設立主席團,下設秘書處、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建議案審查委員會。大會期間,党代表建議案經党代表聯絡辦公室整理后提交代表建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后,交党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責成相關單位辦理。閉會期間,党代表大會以年會組建的代表團為單位常設了12個代表聯絡組,按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划分了25個代表小組,每個代表聯絡組常設1名聯絡員,构建党代會常任制工作組織系統。閉會期間,党代表的建議案經代表聯絡組或代表聯絡小組交党代表聯絡辦公室,然后分類處理。
大英縣制定的《党代表大會常任制試行辦法》明确了党代表在閉會期間的知情權、參与權、監督權、建議權、評議權。
在具体工作制度上,大英縣建立了情況通報制度,規定党代表具有知曉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党的建設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的權利;建立了党代表听證制度,規定党代表具有參与重大、重要事項的決策和疑難問題的化解工作的听證權利;建立了党代表列席相關會議制度,規定党代表具有部分列席縣委、縣紀委召開的全委會、常委會相關會議和各基層党委(党組)會議的權利;建立了党代表視察制度,規定党代表可根据實際需要,對本地的重要工作、重要項目和企業進行視察,視察對象和內容一經當地党委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大英縣党代會常任制有一個“三聯”制度:每名党委委員聯系5名党代表、每名党代表聯系5名党員、每名党員聯系10名群眾。党代表及時傳達党委的重大決策,每月至少開展1次聯系党員活動,每月向所負責聯系的縣委委員匯報一次基層党組織和党員的意見建議,每年幫助所聯系党員解決1——
2個實際問題。
“三聯”制度實現了党委与普通党員群眾之間的信息溝通傳遞,讓多數党代表所聯系的党員和群眾成為了遵紀守法的模范、工作崗位的標兵、帶頭致富的能人。
浙江台州
2002年12月,浙江台州市委在全市全面試行党的代表大會常任制———
“3+1”基本模式,即試行“党代表常任制”、“党的代表大會年會制”、“建立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相關制度”,加上“同步健全發揮全委會有關制度”。
2005年,天台縣委從建立党代表退出机制入手,出台“問責制”,促使代表自覺發揮作用。該措施在明确代表職責的基礎上,規定除因違法亂紀行為、自愿辭職等原因終止代表資格外,党代表不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基層党委或所在選舉單位四分之一以上党員聯名提出,經所在選舉單位党員大會或党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終止其代表資格;或由縣常任辦建議其辭職,終止其代表資格;任期內未經縣委批准連續兩次全程缺席党代表大會或累計三次全程缺席党代表大會的,終止代表資格;在本選舉單位述職評議時,民主測評結果不滿意票超過到會党員
(或党員代表)30%的,終止代表資格。
椒江區2006年開始建立并試行區党代表罷免制度。該制度規定,區党代表受原選舉單位及其党員監督,原選舉單位的党員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區党代表,即區党代表原選舉單位召開党員大會時,三分之一以上的党員聯名的;鎮街道召開党代會(年會)期間,五分之一以上党代表聯名的,均可向區党代會常任辦書面提出區党代表罷免案。在平時,區党代表原選舉單位三分之一以上党員聯名的,也可提出罷免要求。區党代會常任辦根据書面罷免案和罷免要求,經區党代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審查并報區委同意,啟動區党代表罷免程序,由被提出罷免的區党代表在党員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原選舉單位党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其形成的罷免決議,須報經區委同意,并抄送區党代會常任辦備案和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湖北羅田
2003年2月,湖北羅田縣被湖北省委列為党代會常任制試點。羅田實行党代會常任制主要是實行了“六制”,即党代表直選制、党代會年會制、党代表常任制、縣委委員制、重大事項表決制、評議制。
党代表實行直選制。全縣划分為59個選舉單位,按党員總數1%的比例初步确定党代表人數為211人。代表中各級領導干部占65%,先進人物、專業技術人員占30%,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占5%,婦女代表占20%。党代表可兼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職務,交叉比例控制在20%以內。代表候選人由選區党員直接提名,進行差額選舉產生,差額比例規定在30%以上。
試行党代表大會常任制后,縣委試行委員制。醞釀半年之久出台的“委員制”實際上包括了委員制和交叉任職兩個內容:一是取消常委會,全委會是党代會常設机构,領導党的日常工作。全委會每月召開一兩次,負責党代會閉會期間全縣重大事項和干部任免等。書記辦公會是全委會的議事机构,充分發揮書記辦公會醞釀、議事的重要作用。另一個重大調整是設計縣委委員交叉任職,縣委書記主持全面工作,5名副書記除了一個專職副書記和一個兼任紀委書記以外,其他3人分別擔任縣長、人大主任、政協主席,并都兼任党組書記。余下9名委員,任副縣長2人,另7人分別擔任重要部委的領導。
重大事項表決制,分兩种情況。大會期間确定表決的重大事項由代表進行表決。在閉會期間,涉及全縣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事項和干部任免事項,以及“三個党組”提交縣委的重大事項,均由全委會表決。其中干部任免事項實行票決。
評議制,包括兩個方面,即党代表評議縣委委員,以及党員評議党代表。在每年的代表大會上,代表對縣委委員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評議,評議分為优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屆中,代表對縣委委員進行一次信任投票。不稱職票達到30%的要引咎辭職,不稱職票達到50%的,立即提交党代會進行罷免表決。屆中的信任投票,如果不滿意票超過30%的領導班子,必須寫出書面整改報告;對個人而言,不信任票達到1/3的,必須責令辭職,或提交代表大會進行罷免表決,獲2/3以上代表通過后,報上級組織認定處理。關于党員評議党代表,要求凡屬公務員的党代表,在評議中所得优秀票未達到60%的,在本年度考核時,不能評為优秀等次;不稱職票達到30%以上的,報縣委認定后,党代表應辭去代表職務;不稱職票達到50%以上的,党員可以提出罷免,罷免按有關程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