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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試行党代會常任制的
過程中,以制度設計為視角,相比試行常任制以前而言,其進步性表現在如下几方面。
制度設計方面最基本的進步就是党代會年會制和党代表常任制
地方党代會常任制最基本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党代會年會制,一是党代表常任制。試行年會制,大大縮短兩次党代會之間的時間間隔,有利于党代會每年可以就一些重大問題集中討論。這樣一來,有利于討論的問題更加集中,更有針對性;為了能夠保障代表的“常任”,各地在試行常任制的過程中,注重從組織、紀律、時間、經費等上給予代表保障,只有党代表是常任的,才能保證代表有足夠的權力和權威去行使代表的職權,才能保證代表有充分的時間、精力和經濟去最大限度地履行代表的職責。
在党代表的產生方式上,每一個試點地都注重吸收借鑒草根民主中的一些已經普及推廣的做法和經驗—— 民主選舉
各地的試點,在代表的產生上都嘗試過這樣的做法:減少代表人數;划小選區;保證代表的結构(比如細分代表的界別、保證一定的性別比例等);候選人的產生方式上允許一定數量的党員可以提名候選人,也鼓勵自荐候選人;競爭性的演說;由普通党員直接選舉產生党代表;更加注重選舉過程中的程序性。
探索發揮党代表在閉會期間作用的途徑和形式
在試行常任制以前,党代表在閉會期間基本上不發揮什么作用。試行常任制之后,各地都建立了代表團制度,以代表團的名義進行視察、調研、建言獻策等;代表接待日制度;溝通党組織和党代表的專門机构党代表聯絡辦公室或者是党代會常任制辦公室;“三聯”制度等。這些制度的試行,有助于將党代表從一盤散沙的零散狀態納入制度化的運轉軌道,從而充分發揮閉會期間党代表的作用。
取消常委制,試行委員制
在試行党代會常任制之前,我國各地的市(區、縣)基本上都是實行常委制。常委會,已經成了代替党代會而成為實質上的最高決策机构和最高監督机构,因此,有必要考慮實際取消常委制。鑒于常委制的諸多弊端,而委員制可以避免常委制無法改變的權力自然集中在少數几個人尤其是一把手,必然導致在諸多問題的議決上最后只能是
“一把手說了算”、“一言堂”等專制做法這种弊端,可以使諸委員處于平等地位,協商討論問題、對等議事表決。對于政党這种權力高度集中的組織而言,領導体制上用委員制代替常委制是一种制度上的創新。
在對“三重一大”的表決上,票決制的普遍推行,可以說是一大創新
票決制的試行,是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委員制。各委員都能意識到不管自己是什么職位,在“三重一大”的表決上都只有一票。也就是說,票決制有利于“一人一票,票值相等”的觀念深入人心。“票決制”取代“議決制”,每個人都可以通過選票實事求是地表達自己對待某一問題的真實想法和態度,既不用時刻以領導的看法和用意為中心,也不必時常為票決對象的不滿和報复而擔心。同時,避免了決策過程中“少數人”把持話語權和決定權的不正常現象。
党內監督方面,評議制、罷免制度,都是党內監督方面极有意義的嘗試
湖北羅田的評議制,使得領導干部由過去的僅僅 “眼睛向上看”(對上負責)轉變為現在必須
“眼睛向自己看”(對自己負責),更重要的是“眼睛也要向下看”(對下負責)。對于党代表而言,既然要充分發揮其作用,就得建立一個有效的激勵、約束、選擇、退出机制。上述的評議制、問責制、罷免制等制度既是一种有效的激勵——
約束机制,也是一种良好的選擇—— 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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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出來的新問題
良好的制度設計,卻苦于推行不下去。椒江區的制度体系中本來包含了党代表在年會上對党委領導進行信任投票的設計。可是這個方案只推行了几年就不得不停止了。因為難題在于:票數有高有低,排名最后的領導干部該怎么繼續工作?椒江的信任投票流產,引發了我們關于如何真正實現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這一問題的思考。在第二輪的試點中,依然會有類似的問題存在,制度規定得很完美,可是操作起來又是另一回事。比如,湖北羅田規定對于領導干部的信任投票,也大抵如此。
對于党代會常任制,人們還存在著不同的認識上的偏差。就一些地方的基層普通党員而言,很多人壓根就不知道党代會常任制這回事,有些知道“常任制”這個名詞,但是不知道具体內容如何;就鄉鎮一級而言,鄉鎮干部普遍認為党代會常任制是縣里的事情,和他們的關系不大。因為在他們看來,鄉鎮主要抓屬于它們自己份內的經濟社會事務。一位鄉鎮工作人員說得非常直接、明白,“對于常任制,我一句話概況,上面比較重視,下面比較冷漠”。我所理解他說的“上面”,指的是縣級及其以上;“下面”,指的是鄉鎮一級包括基層組織。當我到其它鄉鎮做調查時,果然印證了這句話的合理性和普遍性。我每到一個鄉鎮,他們都說党代會常任制是縣里的事情。如果要獲取相關資料,應該去縣里了解。因此,一方面要擴大常任制的輿論宣傳,讓更多的人知曉、認同、支持党代會常任制;另一方面,要在鄉鎮一級同步推廣常任制。只有這樣,党代會常任制才有根深蒂固的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