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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新娘婚后只在婆家住了兩天就回了娘家,而且是一去不返。新郎一怒之下將新娘告上法庭,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日前牞陽泉市平定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准許雙方离婚,女方返還男方彩禮錢1.7万元。
時年30歲的新郎江一民(化名)經人介紹,于2006年3月份与25歲的新娘衛
紅(化名)相識,經過近半年的交往后,兩人于當年7月12日訂婚,9月22日登記結婚,10月4日舉行了婚禮。婚后,新娘只在婆家住了兩天就借故回了娘家,從此再也沒回婆家。今年3月,新郎一紙訴狀將新娘告上法庭,訴稱新娘在新婚之夜拒絕与其同房,而且兩天后就回了娘家,一去不返。新郎提出离婚,并要求新娘返還3万元彩禮錢。
被告辯稱,其同意离婚,但拒絕返還彩禮錢,理由是她并沒有拒絕与原告同房,而是原告有生理障礙
(原告就此出示了由醫院出具的相反證据)。此外,由于彩禮錢已經用于操辦婚事,所以被告拒絕返還。被告同時要求原告賠償其名譽和精神損失。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前了解少、成婚草率,故准許雙方离婚,同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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