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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當事人在申請法律援助時,有7种情形可以不再提交經濟困難證明。7月2日,省法律援助中心就此出台了具体措施。
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農民工因務工糾紛申請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因撫養糾紛申請法律援助;老年人因贍養糾紛申請法律援助;因被家庭成員虐待、遺棄申請法律援助;因与本人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民政部門發生糾紛,申請法律援助;因不服有關机關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在法定的复議、起訴或上訴期內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獲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后申請法律援助,具有以上7种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不再需要提交經濟困難證明。与此同時,省法律援助中心對法律援助机构應當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作出明确說明,即:遇到法定時效即將屆滿的;必須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當事人人數眾多,且有可能發生群体性上訪事件的;當事人情緒激動、言辭偏激,有可能做出影響社會穩定的极端行為的;其他緊急情況等情形時,應當先行展開法律援助,并告知當事人補辦申請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