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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突破和平憲法的步驟
1954年:以“自衛名義”名義重新組建軍隊。
1991年:趁海灣戰爭之机強行突破憲法限制,將日本的掃雷艇開進波斯灣。
1996年:推出《日美防衛合作指針》,把行使武力的條件從“遭敵入侵后”提前到“受敵人威脅時”。
1997年:新的《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出台,明确將台灣海峽未來戰事包括在范圍之內。
1999年:通過《周邊事態法》,不僅防衛范圍可任意擴大,而且可為美軍提供后勤支援。
2003年6月:通過“有事三法制”,認定首相在危急時刻可不經過國會同意直接派部隊采取軍事行動。
2003年12月:正式決定向伊拉克派遣自衛隊。
2004年4月:自民党憲法調查會确定了憲法第9條的修改案,明文規定日本可行使集体自衛權。
2004年5月:眾議院通過“有事”七法案。
2004年6月:參議院通過“有事”七法案。(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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